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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0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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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经济法学日趋成熟和发达的今天。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仍有人将经济法规范误认为行政法规范。将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行政法的责任形式相混淆。本文即在恰当定位行政法的基础上,对二者关系进行研究,以消除人们在此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一、行政法的正确定位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发展必须以传统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为坐标。而行政法作为坐标,应当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否则,它将会失去坐标的意义。目前,关于行政法.学界存在j三种观点,即以强调政府管理的“管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的“控权论”和主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平衡的“平衡论”。三种观点的价值取向、功能、权利和义务结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外延大小完全不同,从不同的行政法角度观察的经济法也大相径庭;所以,探究行政法的应有之意是避免问题的唯一选择。行政法作为继宪法之后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产生有着时代的需要。近代宪法虽然限制国家权力,但它在控制行政权滥用方面的作用有限;因此,在宪法确立之后,限制行政权力就成为法律的一个基本任务。18世纪末,法国首先出现了处理行政争议和救济公民权利的行政法制度。从产生的背景和功能看。法国行政法主要是为了限制...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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