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知识框架_浅论行政法的价值观念
本文关键词:论行政法的价值,,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观念
摘 要 本文首先从公正价值、社会利益、服务价值以及公民自由四个方卖弄针对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展开论述,而后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对和谐社会环境下行政法价值的实现进行了深入讨论。
关键词 行政法 价值 分析
作者简介:叶雨,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武汉理工大学在读博士;郭洁,武汉理工大学。
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行政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部门法,其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在法律行业素有“小宪法”的称谓。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超过 80%以上法律执行都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执行,因此行政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行政法的价值体现
鉴于行政法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和学习。这就需要对行政法本身的价值观念进行剖析,只有了解了其价值观念,才不会在实际对行政法的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甚至导致形而上的问题。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角度看,其价值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公正价值
公正的概念很泛,它常常会涉及到公道、公平、合理等特征,对于公平和正义侧重较多。而从法律角度看,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安定并且不断向前推进的必要基础。公平意味着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平等对待所有的人以及事件,同时对于不同的人和事件也必须加以区分处理,才能够彰显公平的涵义。公平首先是对于人的社会权利方面的公平内涵,对于社会中所有的人,不论财产、地位、性别、种族等因素,都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利。权利分配的不平等到现在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在就业、选举等方面的,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其实是对于事件处理过程以及方式方法上的公平。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从程序层面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事件,并且形成始终如一的行为方式。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塑造出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而对于正义而言,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就是需要秉公执法,确保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一种因果的平衡。从法价值的层面上看,正义作为一种法价值,无疑想必其他法价值更加具有优先性,对于正义的理解和体现,是行政法的一大立足根本,也是其能够正确行使宪法职能的必要保证。
(二)社会利益
在社会范围内,利益表现为一种对立统一的形态,一方面不同利益主体将会在社会环境中对利益展开争夺,另一方面众多的利益关系构成了整个社会,其间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存关系。而行政法,就是需要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处理和调解,保持其在社会环境中的和谐。社会利益即公共利益,其与私人利益在社会中存在一定界限,但是并不清晰,虽然我国对于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有着一定的简单划分,但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在于对二者的调和。同时还应当注意到,不能脱离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讨论,所有的利益关系都应当本着系统论的态度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讨论。
行政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划分上,更在于对于二者的调和。应当明确社会利益是对大多数私人利益的体现和集合,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对二者的利益进行深入的探究和揣摩,力求达到和谐统一。在二者实现冲突的时候,行政法应当本着保护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原则,一社会利益为重,对相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处理。这种行政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坚持,并不代表行政法会采取消灭私人利益来成就社会利益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只是将二者之间的冲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并且促使二者相一致。
(三)服务价值
上世纪 90 年代,我国行政法学术界曾经就行政法价值导向展开一场争论,当时主要的方向包括管理论、控权论以及平衡论三种。管理论倾向于强调行政法的只能在于维护行政秩序;控权论则强调其职责在于控制政府行为,防范权利滥用;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存在的意义在于平衡有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对于行政法认识的不断深入,目前将行政法的存在意义放在了服务之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将“为人民服务”放在了一个核心的位置上,同时党的十七大也曾经明确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等相关思想。由此可见,作为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行政法,其价值属性必然会围绕“服务”所展开。对于这一点,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有进一步的体现:“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都确立了我国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一再重申需要建立起服务型的政府,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也只有做好服务工作,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政党存在下去。从这一层面上看,服务价值也必然会成为行政法的一大价值导向。
(四)公民自由
人类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探寻自由的历史,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必然归属,因此公民自由也必然会成为行政法的一大价值体现。自由是人权实现的终极体现,公民自由不仅仅是人权的要求,同时也是人类自身存在的尊严的要求。作为国家和政府,以及相关政党等组织,其存在意义只能是服务于公民的,而既然自由是作为公民人权最终体现而存在的概念,就必然要求其也成为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意义所在。在我国的国情之下,公民的自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的自由,这种在领导环境下的相对约束和相对自由,共同构成了稳定的社会并且允许公民在其中自由的发展和行为。针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给予公民以充分的自由,这是公民进行自身发展并且最终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同时,这种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不能妨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人的自由,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法的指导之下,给予公民以自由,并且限制社会中一些有害的“自由”行为,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到合理的自由。另一方面,政府自身针对公民采取的任何行动都需要收到限制,防止政府机关的权利无限制扩大。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政府机关在针对社会以及公民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时候,既能够保证政府机关有充分的行动控制能力,又能够保证政府机关在行使职责的时候不会因为权利的滥用伤害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和谐社会环境下行政法价值的实现
本着上文中提及的行政法的相关价值导向,有必要依据目前行政法发展的状态采取必要的措施,推进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就当前状况而言,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行政立法方面
作为一种法律而言,其应当与其他法律共同构成我国规范有序的法律体系,并且这一法律体系是针对于某个阶段的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依据这种状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化,在法律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就是对于现有法律的不读完善和修订。而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成员,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向前推进步伐,因此立法的问题对于不仅仅是行政法,同时也是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而言都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我国颁布的《立法法》,只是对行政立法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并且也无法针对每个细节划定规范。而立法修订的过程,在我国通常是出现问题,然后针对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增删修订工作。这种工作流程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行政法而言,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流程或者工作方法、衡量准绳出现了与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那么对于整个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而言,将具有巨大的影响。有鉴于此,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就应当更加深入地发现问题,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考察其可能后果,确保不会出现二律背反等问题才能加以确定实施。
(二)行政执法方面
对于行政法的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政府机关都属于行政法的管辖范畴之内,而同时这些被行政法所管辖的部门机关,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部门,因此行政法能否顺利落实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公平公正以及执法有效性等问题。有鉴于此,应当首先着眼于信用政府的建立。对于这一方面,应当明确行政法的服务价值体现,以及政府机关本身服务人民的工作宗旨。坚决纠正目前仍然在小范围内存在政府弄虚作假言而无信,最终失信于民的工作作风,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应当注意完善权利的监督以及约束机制。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大多数人的根本权益,而政府的权利就在于为了行使这一职能而由人民赋予。但是如果对政府行为不加监督,就会使其行为失去服务人民这一衡量准绳,甚至会导致权利膨胀的恶性问题发生。因此完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法的落实到位,对于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结论
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只有在明确了行政法的价值观念,以及其服务特性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将其落实到位,才能够使其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2]杨海坤,关保英。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王丛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07(6)。
[4]陈素慧。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3)。
[5]王学辉。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3)。
[6]窦玉前。行政法的现实反映与价值追求。学术交流。2003(6)。
本文关键词:论行政法的价值,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32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143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