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象_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pdf
本文关键词: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09年12月 蚕南放眩七番学报 Dec..2009 第11卷第6期 JournalofSouthwest ofPoliticalScience&Law VoLllNo.6 University 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张 弘 1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0136 摘要: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 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 主体 谋求自 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 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 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 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 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关键词:公民行政法地位;主体性;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共同体;行政 主体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21 一、问题的提出 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写 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成千上 如果有人间我,中国公民在中国行政法上是一 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
种什么样的地位①,我将如何回答呢?不客气地说, 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
很低。当然,这仅仅专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 概念。’’‘31
政对象的公民,并不包括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公 概而言之,目前传统著作、教材中对公民在行
务员中的公民。比较而言,后者虽与前者不可同日 政法中地位的描述主要是: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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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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