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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机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8 05:07

  本文选题:行政处罚事实 切入点:定罪机能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行政处罚事实,指的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受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到定罪考量之中,是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新近呈现的一大特征。如“两高”于2013年4月2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这种规定方式实质上是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依据,在追究行为人的行为责任的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人格责任。它有利于打击常习违法行为,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这种因人而异的入罪标准同时也受到了学界的质疑:有的认为它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的认为它使刑法走向了主观主义,还有人认为其属于严格责任。本文在搜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先对学界的质疑进行了思辨:定罪过程中在坚持以犯罪行为为主的基础上,在罪量范围内适当的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意味着刑法走向了主观主义的泥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只是禁止对同一事实做同一性质、同一层次的重复评价,并不禁止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重复评价,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定罪之中,是将行政处罚事实作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属于不同性质的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即可,并不需要对具体的危害程度有所认识,因此将行政处罚纳入定罪之中,并不是一种严格责任。其次,本文从刑法理论发展的最新趋势、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社会背景等角度,对行政处罚事实定罪机能的理论意义、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文对行政处罚事实入罪的实然模式进行了评析,指出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机能的概述:首先对行政处罚事实的内涵与特征进行了阐述,并与相邻概念的关系进行了厘定;其次,对行政处罚事实定罪机能的规定模式进行梳理,总结各个规定模式的特点;最后,介绍学界对行政处罚事实定罪机能的理论争议,并对这些争议进行评析。第二部分是对行政处罚事实定罪机能的刑法意义进行探讨:首先,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到定罪之中,吸收了人身危险性的合理内核,符合责任主义的本质要求,并与相对预防的刑罚观、二元的违法观和风险社会理论相契合,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其次,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到定罪之中,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弥补了劳教废除后的制度空白和多次犯的立法不足,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最后,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到定罪之中,有利于打击常习违法行为,有利于行政、司法二元模式的衔接,可以较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第三部分是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处罚事实规定模式进行评析,并对现行规定模式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目前规定方式不统一的现状,本文对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次数,性质、时间间隔、适用主体、主观罪过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限制;同时,由于将行政处罚事实纳入到定罪之中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其具体认定和适用过程仍然非常模糊,为此本文对行政处罚事实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Abstract]:The fact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refers to the fact that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the defendant in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justice are punish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becau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On the basis of collecting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t is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repeated evaluation , and it is not a strict liability .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fact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fact is put into the conviction , the reasonable kernel of personal risk is absorbed , and it has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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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7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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