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性文件”的识别标准与防范机制
本文选题:地方文件 + 立法性质 ; 参考:《政治与法律》2015年05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宣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切实落实这一禁令,前提是正确判断地方文件是否"带有立法性质"。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地方"立法性文件"的内涵和特征,准确把握识别标准,完善防范机制。制定主体的官方性、文件形式的有限性、行为规范的创制性、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和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认定地方文件"带有立法性质"缺一不可的五个标准。健全以扩大公众参与制度、激活改变撤销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建立法律规范冲突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防范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制发立法性文件。
[Abstract]: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decided to declare: "the local system is prohibited from issuing documents with a legislative nature."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is ban, the premise is to correctly judge whether local documents are "legislative in nature." This requires us to seriously study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legislative documents", accurately grasp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and improve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The official nature of the subject, the limitation of the form of the document, the creation of the code of conduct, the clarity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applicable object are the five standards which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nature" of the local documents. Perfecting the preventive mechanism, which mainly includes expanding the syst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ctivating and changing the system of revocatio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filing and examining, and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reporting conflicts of laws and norms,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local authorities from making and issuing legislative documents.
【作者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基本法律’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20023) 山东省法学会重大课题“法治山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SLS[2014]D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220;D9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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