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 南京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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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战略举措。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都存在与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法体系。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政法 依法行政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理论界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综合中央相关文件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提法,结合行政学和政治学相关原理,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人民和社会为宗旨,以社会和大众需要主要导向,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任务的现代政府。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
(一)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也是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坚持的理念。以人为本,在现阶段就是以人民为本,就是一切为了人民,把人民放在根本的位置上。政府的政策、举措,都应该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
(二)服务型政府是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有限政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再充当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角色,而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权;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通过分权,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严格归位,政府主要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三)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无论是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还是从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看,服务型政府都需要以法治作为路径依赖。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保证政府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减少主观随意性,从而稳步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服务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政府必须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勇于承担行政责任,方能获得人民的信任。政府要将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平等制约观念,要着力维护并推进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有坦然接受公众监督、批评的姿态、勇气与责任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都要给人民一个说法,都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推进现行行政法变革,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法制保障
(一)确立适合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理念服务型政府以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 这种转型必然对现行行政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产生冲击。一是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二是由原来的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这种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建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以社会为本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急迫的现实课题。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制度表现丰富多彩,可以视为行政民主性逐步增强的成果,例如: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的发展;代表评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发展等民。
(二)改革行政法运行机制
第一,规范和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和程序,加强行政法立法充足而优良的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机关有法可依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条件, 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行政立法实践,我国目前己经初步形成了由宪法统领、自上而下呈金字塔形的行政法制体系。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当前行政法制仍然短缺,而且己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须回应。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制的供给机制,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保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法可依。要改革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要建立行政法制的过滤机制,如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确保行政法制的有效性;要确立立法原则,如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确保行政法制的科学性;要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颁布新的行政法律文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 以改变行政法制建设实际上由行政机关主导,行政法成为行政机关所定之法的倾向。
目前加强行政法立法的核心应该是尽快制定颁布已经酝酿了多年的行政程序法, 加快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公共权力只有得到必要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确保在民主和科学的轨道上运行。从法律上规定政府的权限,
制约政府的权力,除了要明确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外, 还必须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否则权力就可能在行使过程中发生变异。行政程序法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立法思路,拟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规范,为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 规定涉及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期限制度,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权力运行模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管理创新,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
第二、改革行政执法机制,依法行政近十年来,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大旗下,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得以不断健全,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消除。然而,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制落后以及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与快速的制度创建相比,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却有一些不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等众多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良好制度在现实面前都遭受重挫,有的甚至还沦落为法治的摆设,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违法、徇私枉法、执法谋私、执法不公的现象;存在多重多头执法、甚至执法扰民的弊端。为此,我们必须从转变行政执法观念、重塑行政执法职能、规范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将确立公民、组织行政法主体地位与构建有限政府结合起来,完善行政组织法,准确定位政府职能,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的不必要干预,最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以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主旨,使政府成为行政法治意义上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切实遵守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民主参与的前提下,简化行政司法的程序,建立健全体现行政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设计多元化、多样化、高效化的救济方式,增加公民寻求救济的路径,增加救济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要完善违反制度规定的监督和责任机制,做到违法必究;要进一步完善听证、信访、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以及申诉、和解、平等协商、专家咨询、新闻媒体等各种非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各种利益沟通的法律机制;要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实现对行政主体行政权的合理、合法约束;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
总之,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为了应对
服务型政府对现行行政法的挑战,我们必须对现行的行政法体系、制度进行反思、改革,以重新构建服务型的行政法体系,这无疑是行政法今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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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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