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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6-12-06 07:51

  本文关键词: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

〔36〕等一系列涉及风险规制的程序制度。对于外部风险规制过程而言,行政法要在与相对人利益

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和节点上设置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专家委员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制度以规范风险规制过程,在环节设置中,要注重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制度上的衔接性。此外,各类用于评价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技术,如行政手段或方式、行政程序等,也需要围绕风险规制的各个环节来设计或建构。

五、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新发展:从偏重解释方法到注重跨学科方法风险规制给行政法带来研究方法之变革,提出了侧重于跨学科,或者说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需要。所谓跨学科研究,是指行政法的研究者或制定者需要以解决风险规制中的问题为导向,以制度化的方式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公共风险为目标,综合吸取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工程学等其他学科中的知识,并运用法律的思维、技术和方法,将其整合成行政法上的制度、方案和措施等。通过跨学科的知识,经由法律的思维和技术,行政法所提供的解决风险问题的方案将更为科学和有效,同时又符合合法性之考量。风险行政法之所以注重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是由公共风险特征以及风险规制的需求所决定的,由此将突破传统行政法所青睐的“形式上”的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由于我国公共风险呈现出产生原因的多方面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损害程度的多层次性、分布地域的差异性等特征,给行政机关的风险规制活动造成了极端困难,风险规制的任务出现多目标性和复杂性。而行政法要为行政机关的从事风险规制活动提供合法性保障,势必需要综合性极强的风险规制法律制度。它涉及治安、刑事、卫生、环境、防震、防洪、

〔37〕消防、劳资、民族、宗教、军事、外交、舆论、事故、国家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显然,这些

领域涉及不同学科的知识。行政法研究者需要有意识地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将其他学科中已经存在并经实践检验为科学的原理,通过法律思维和行政法上的技术与方法,作为设计预防和应对公共风险的方案、措施和制度的依据,才能有效预防公共风险。

然而,在传统行政法中,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一直没有受到认真对待,个中原因或许与行政法

〔38〕学界长期坚持的将“行政法作为一套由白底黑字的规定组成的独立自足的规则体系加以研究”

的认识密切相关。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行政法更在意对“风险”的现实应对而不是纯粹的概念演绎,由此,单纯依赖行政法学、经济学、工程学或行政学等学科知识来实现消弭风险的目标已然变成天方夜谭。对此,有识之士已经指出“这种行政法学极度的自我限制在今天已经妨碍

〔39〕。可见,行政法学者需要大胆尝试,不断更新自身的研究方了其自身的发展,甚至成为桎梏”

法来应对风险规制提出的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在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规范风险问题时,需要有意识地运用行政法学的归纳、演绎方法和概念法学分析方法,从而将其他学科在风险规制中的知识转化为行政法学上的话语体系和逻辑框架,并通过行政法学上的权利义务模式,将其设计成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否则,行政法将失去法的规范性,而沦为应对风险规制的策略性学科知识汇编。由此,注重跨学科研究方法,并不是要废弃传统的解释学研究方法,而是要将传统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工具用于整合其他学科的知识,使之纳入行政法体系中来。

笔者认为,实现跨学科研究方法与解释学研究方法的统一,首先要运用跨学科方法进行风险

:《内部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制(上)》,《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第129页。〔36〕参见何海波

:《应急行政的兴起与行政应急法之建构》,《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26页。〔37〕戚建刚

:《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页。〔38〕\[英\]P.莱兰,G.安东尼

:《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39〕\[日\]大桥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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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规制中所需知识结构的整合,完成风险规制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描述和经验之

,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是知识层面的。时下行政法对风险规制的积累。对于“描述”和“积累”

研究,大多依赖于新闻媒体中对于各种风险规制的报道等信息资料,相对欠缺行政机关的档案材料、法院判例等;对于风险规制过程中,规制措施的实施、规制过程的推进,多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编纂的风险规制经典案例(多为成功案例),而缺少来自规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调查访问等原生态记录和第一手资料,难以发现行政法在跨学科的规制过程中应当具体发挥何种作用。其次是基于对现实情境的描述,以多学科视角抽象概括出风险规制的功能、手段及在其活动过程中各

,“法学上的体系思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形成基本的研究范畴和体系。最后是体系化的过程

考,虽然并非是将某种价值或价值位阶予以绝对固化,但还是希望借由体系化来维续法秩序的基

〔40〕础标准的稳定性或持续性”,通过这一体系化的过程,完善行政法学科本身的建构。

此外,行政法要着重风险规制实践的比较研究,,这也是跨学科研究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还停留在译介外国教科书和法律文本的层面,几乎完全限于英、美、法、德、日这五个公认的法治发达国家,而对于上述各国“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和实践状况,

,学者掌握的知识多于实践的智慧,“常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讲不清具则很少关注”

〔41〕。体问题的究竟”这主要是因为我们一直将比较法作为“真理的学校”和“解决问题的仓

,寄希望于研究其他法域的行政法制度,为我们存在的相似的风险规制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库”

〔42〕。前述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法治健全,其行政法制尤其是关于风险规制的法制对我们决办法”

而言具有更强大的吸引力。但比较行政法的研究目的不应满足于制度需求,还应该加深对不同政治体制和历史背景及现实发展中对行政法的理解,甚至吸取部分国家在风险规制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教训。从这个角度考虑,仅仅研究上述五个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就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与我国具有文化亲缘性的韩国,其独具特色的发展主导型行政法,与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的社会背景类似,对它进行研究有助于理解我国行政法所面临的许多现实情况及其困境。以《韩

:“每年度向第1款规定的灾难管理基金投国灾难和安全管理法》为例,该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其对入的最低金额是最近3年间《地方税法》中的普通税的收入决算额的年平均额的1/100”

于风险规制中灾难管理基金的准备,以明确的标准进行了量化,以避免“轻预防重处置”的风险规制之通病,值得我国风险规制法制学习及借鉴。再如,拉美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对外过度依赖、贫富差距严重、城市发展病态等,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拉美风险规制及行政法进行研究,有助于反思我国在部分领域的规制实践,以规避类似情况在我国的发生。

责任编辑:鲁鹏宇

:《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基础与任务》,林明锵等译,元照出版公〔40〕\[德\]施密特·阿斯曼

司2009年版,第28页。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第47、50页。〔41〕何海波

:《中国比较行政法研究的前瞻》,《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30-31页。〔42〕李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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