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思维故事_行政法开放性之思考.pdf免费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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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4期 总第144期 行政法开放性之思考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行政法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即对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过程、社会关系、治理系统等都是 开放的。行政法开放性既是客观的又是必然的,是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行政法的开放性有着非常 深刻的法治价值,它具有技术规则的吸收功能、公众需求的满足功能、新型社会关系的认同功能、后信息 化社会的适应功能。然而,我国行政法在开放性方面是受到阻滞的,可以说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之 下。因此,,必须在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治体系、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法的实现等环节上有所突破,重 构我国行政法治体系的思路:区分和定位行政法软件与硬件、确立行政法纲领性与规范性的目标选择、 合理分类行政法恒定规则与过渡规则、注重行政法输入要素与输出要素的关系转换。 关键词:行政法系统;开放性;行政法治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1 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这个法律部门有着自己非常独特的属性,而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定在却是 不可否认的。这个定在表明了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系统和法制系统,正是这种独立的法律规 范系统和法制系统使人们将它严格地与其他社会现象予以区别,严格地与社会系统的运作过程予以区 分,严格地与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予以厘清等。这样的划分、区别和厘清使行政法这个社会现象有了自己 相应的质的规定性,进一步推演则是行政法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该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有着这 样或那样的联系,而该联系本身并没有否定行政法自身的封闭属性。然而,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新的 行政法理念在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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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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