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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14 12:56
【摘要】: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兴起以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领域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官民协商、合作治理特性,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新理念、新方法,它改变了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和作用。这种不直接依靠国家,而广泛引导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甚至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运作方式,既给行政法学提出了新课题,更因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亟待行政法给予回应和支持。本文试图基于行政法的立场,研究这种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对其实际运行状况的考察,运用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以及行政法治化的方案,试图为我国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提供公法学上的指引。本文的主要内容由导论和六章内容组成。导论,主要是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具体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理论进路、研究综述、本文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内容、研究进路、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一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含义及特征、主要方式及其民营化、行政委托、公共服务外包、政府采购等概念的区别。学术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性质存在公法、私法、公私法兼容等争论。从本质上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最后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方面剖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引发的社会争论作出力所能及的理论回应。第二章,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状及问题。本章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流变,并以上海为例,用实证的方法考察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归纳出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购买形式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的特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可能模糊政府责任、引发新的垄断、产生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不公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理念落后、主体和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管救济不到位、法律规范缺失等方面。由于存在这些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在法律控制范围内活动,有必要从原则规制、实体规制、程序规制、监管救济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调控以实现行政法治化。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理念和原则。为了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需要,契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在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应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应当遵循公开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效率原则和协力原则等。第四章,论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实体法规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负有公法上的实体责任,这种实体责任贯穿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全过程,既体现在公共服务购买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上;又体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确立方面,政府有义务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限制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同时还体现在行政手段的运用上,应革新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传统行政手段,并在行政契约、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加大探索力度。第五章,论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法规制。本章首先指出程序法规制的正当性,这是由行政程序规制的自身价值、外在功能所决定的。然后在分析借鉴美国和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流程,分析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充分说明理由等三项基本程序制度。第六章,研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及争议解决机制。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来自公益、效率诉求及担保责任,加强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专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完善立体化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管队伍的建设。同时,在准入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退出监管等方面完善措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争议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争议、承接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政府与承接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这些争议既有司法救济途径,也有司法外救济途径。其中司法救济既需要为新型行政争议构建新规则,又需要寻找新标准,为将私人主体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新依据。在论文的结束语部分,从行政法治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加强立法,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还有欠缺,应考虑单独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建构,以促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the government purchases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 This chapter mainly expound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 s purchase of public services , the main frame and main contents , the research approach , the method and the innovation point . In chapter three , the government has the obligation to purchase the public service , and the government has the obligation to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service . In chapter 3 , the government has the obligation to purchase the public service .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the citizen and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undertaking subject are resolved . The judicial remedy needs to construct a new rule for the new administrative dispute , and it needs to find new standards . In the end of the thesis , the government buys the public service 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 In the end of the thesis , we should consi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to purchase the public service , and perfect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to purchase the public service , so as to impel the government to purchase the public service health development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1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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