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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反思性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6 05:05

  本文关键词: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重新定位,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 学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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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反思性解读
■ 王倩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4-336-01
是政治制度的从属部分⑩,法服于政。因此,一个善于解读 法内关系的人,首先必须是一个独具慧眼、政治觉悟足够 高强的人。

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走的是“拿苏主 义”模式,此后备受“阶级斗争为纲”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 影响, 行政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承受着同一段历史的磨砺。 理性主义者总是惯于制造政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强行以善 恶之别作为区而分之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纯粹与空泛 皆易导致虚无,相较之下更加欣赏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有关 “政法法学”、“社科法学”的归类 ,从经验主义的维度将法 内关系的研究升华到与国家生死相惜、荣辱与共的范式。 落实到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我们便不难理解, 我国行政法发展前期步步维艰,不是因为起步晚,后期欣 欣向荣,不是因为地基牢。行政法的兴衰,谋事在己,成 事在国。而今国泰民安,正是行政法学与宪法学和谐发展、 良性互动的好时代。反观二法关系,相互间的失衡与牵制 成了阻碍彼此发展的内因与关键。一方面,行政立法膨胀, 缺乏监督性违宪审查机制的制衡。法繁扰民,“宪法赋权、 行政法限权”的现象路见不鲜,行政法对宪法产生了一定的 消极影响,从而导致了二法互动关系的重度失衡。另一方 面,释宪的滞后,法律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匮乏,都使宪法 严重制约了行政法的深入发展。因此,如何改良二法关系,, 实现二法间的协调与共赢是新时期宪法与行政法学者面临 的一大课题。 综观学科发展规律,笔者认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 科学界定是:从附庸统属到相对独立。分而不离、良性互 动。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置于统一公法学的共同基点来整 体把握,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以下,笔者仅提供两条 相对务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第一,以个案为突破口赋 予宪法以可诉性, 将宪法至上的名誉权威转换为现实权威, 然后再议建立以宪法法院为最优模式的违宪审查机制这一 长久之计;第二,通过考证的、比较的与逻辑的方法明晰 行政法与宪法作为学科以及部门法双重意义上的关系定 位,进而在立法层面做到二法之间权责分明,对于应当有 宪法保留的根本问题,行政法不得任意僭越。
注释: ①杨建顺 .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20 年的回顾与展望 . 法学 家.1999.01.02. ②许崇德 . 我国宪法的诞生与宪法的基本精神 . 党政干部宪法 教育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31. ③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19. ④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9. ⑤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89. ⑥叶必丰.论部门法的划分.法学评论.1996(3). ⑦参见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⑧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5. ⑨杨海坤,章志远 .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重新定位.宪政与行政 法治评论(第二卷).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90. ⑩米健.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缺失.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二 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46. 苏力教授以“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三种范式 概括了中国当代法学的面貌.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 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摘 要 建国 60 年来,我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 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漫漫的演变过程。而随着时代的发 展,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又被重置于一个崭新的视野中进 行反思性考量。如何改良二法关系,实现二法间的协调 与共赢是新时期宪法与行政法学者面临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 行政法 宪法 关系
1949 年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发展经 历了一个曲折漫漫的演变过程。萌芽时期膜拜苏学,深受 “国家之法”、 “根本之法”政治观念的影响, 行政法只能以宪 法附庸的姿态苟活;行政法幸随新中国第一步宪法的颁布 而出现转机,却又于整风与文革的二十年间遭遇了毁灭性 的重创;直至改革开放行政法学重获新生,终得以骄人的 速度深入完善、高度繁荣,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也应被重 置于一个崭新的视野中进行反思性解读。 一、建国以来行政法与宪法关系演变考 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我国由刑法时代走向民法 时代进而宪政法治时代是个混合发展过程①。 行政法学作为 一门学科,在诞生之初即被赋予了浓重的宪法学色彩。中 国第一代行政法学者大多原先从事宪法学教研,他们先入 为主的宪法理念构设出一种宪法型的行政法学体系,这种 发展路径是否符合其应有之意? 我国宪法学泰斗许崇德认为,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 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切法律的 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因此,“宪法是母法,一般法 律为子法②”,自此“母法”观先入为主,对二法关系的发展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后批判性继承的过程中,有学者 提出,行政法即使不能说是宪法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仅 次于宪法的部门法③。甚而进一步提出,行政法是个仅次于 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有学者提出,行政法是保障宪法所 规定的若干原则得以具体、完全实施的最主要的部门法, 是最具宪法特征、与宪法关系最为紧密的子法。行政法的 效力仅次于宪法④。以上学说内在的逻辑思路都没有摆脱 “母法”观的束缚,混淆了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与作为法律 部门的宪法,在承认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时,也 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行政法对宪法的附庸依赖。 直至 20 个世纪末,相关研究才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有 学者提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 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⑤。学界开始关注行政法的 积极性能,为行政法翻案正身,将其界定为与宪法、刑法 和民法地位平等、 相互独立的基本部门法⑥。 另有学者提出,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离开宪法是部门法来谈 宪法是根本法,就必然使宪法成为空中楼阁⑦。“宪法是部 门法”的崭新观点突破了对“母法与子法”观的迷信与膜拜, 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界定开拓了全新的理论视野。进而 有了龚老先生关于二法关系最为经典的诠释:宪法是行政 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 部分,而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⑧。更有学者将二法关系生动 的概括为“相互需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主张从二法 的历史由来及其现实发展中去把握二者间的关系⑨。 二、我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反思与探索 国有国法,社有社规。法之所以为法,关键在于其国 家性与社会性。中国是一个政治文明源远流长、人治精神 根深蒂固的国家,任何社会科学的命运都必须上升到一种 历史的、政治的高度考量。在中国,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只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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