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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内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1-02 13:10

  本文关键词: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试论国内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法制建设

试论国内经济权利

的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彭培生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广东深圳)

经济权利是一个内容广泛、混合性的范畴,横跨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三个部门法领域和公法、私法两大法域,这种现状决定了

经济权利所受到的法律规范规制的复杂性。基于这一现状,本文分析了我国经济权利在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当前经济权利的行政法建设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国内经济权利

行政法规

问题

商和购房者这两方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原本是属于经济自主范畴之内的,该关系双方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对象、自主决定购房合同的内容。然而,在该管理办法中,却对商品房的出售和购买这种经济行为规定了大量的前提条件,在此,满足其设定的条件成了经济主体关于商品房买卖这种经济行为生效的必要前提。在本该由经济主体双方自由协商达成的合同中强行规定必须加入相关物业管理的条款,则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一种野蛮干预,也是对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的干涉。

三、行政法规范直接限制公民对经济权利的处分方式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需履行以下的手续:(1)拆迁者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协议;(3)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的本质,应当是被拆迁人与房屋开发商之间基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订立合同的一种私人行为,是双方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权利的行使,原本应当由双方自行处分,决定要不要拆迁、是否

订立拆迁协议、是否补偿、如何补偿等等事项。参考文献:这种原本理应与政府牵涉不大的经济行为,却引来了政府的高度介入,通过颁布拆迁条例,对经济主体的权利处分行为作出了各种限制,规定 应当 订立拆迁协议、 须 作出补偿,甚至介入双方之间实施强制拆迁,完全违反了契约自由和权利处分自主的原则,严重干涉了经济权利的自由行使。

四、行政法规范将 不合法 的经济行为 合法化

行政法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民

[1]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J].法学家,2008,(01).[2]张淑芳.行政优先权与法律优先之鉴别

[J].政治与法律,2004,(1):9-16.[3]胡智强,赵跃华,常传领.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公权力[J].郑州大学学报,2005,38(6):112-114.

[4]郭雄伟.略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功能[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7):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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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然而,行政法规范在很多时候却会忽略了自身的最终目的,而首先立足于利用国家权力来方便管理或者获取自身利益。

例如,环境污染是侵权行为之一,但是环境侵权行为在某些时候却具有合法性,并非都是违法行为。这种合法性的获得来自于行政法规范。国家环保局及地方各环保部门都制定了各项污染物的相关排污标准,排污企业的排污在不超出排污标准的情况下,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然而排污达标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污染,达标只是污染可以被容忍的最高限度。环保规则还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在缴纳规定的排污费之后,企业可以向外部环境排放规定标准之外的污染物,只需事后进行治理便可。如此,在企业排污处于排污标准之下或缴纳了排污费的情况下,其他经济主体只有忍受的义务,无法行使除去污染源的事先救济的权利,只有在这类 合法 排污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既成事实之后,才能行使相关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获得事后救济。这类规则对相关经济权利的行使造成很大的限制,产生 有损害,无救济 的不公情形。在此,行政法规范基于利益考虑和管理便利,排除了经济主体原本享有的救济权利,并使这种本 不合法 的经济行为 合法化 。

一、行政法规范直接创设经济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着行政法规范直接创设经济权利的状况。 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从此法条可以明显看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的是行政权力。然而,这种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创设的却是经济权利中的私权利部分。 土地管理法 的这类规定就遵守 立法法 等法律文本来说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理念上却值得商榷。民法和行政法分别作为私法和公法,有各自的目的取向,民事权利的确认和实现首先应更多地依靠私法规则,行政法作为公法, 只有当私权遭受到或可能遭受违法侵害时,公法对私权的保护和关爱,方能够表达出来 ,立法者在进行行政立法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怎样围绕私法的价值取向来创设适当的公权以保证私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对私权的直接创设。回到 土地管理法 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款,不管该条规定在立法时考虑的是体系合理还是其他目的,理念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其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部分经济行为的生效以满足行政法规范的规定为要件

依据经济自由的理念,经济主体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决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及其内容,自主支配自身的经济权利。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创设却存在诸多障碍。如2001年4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对商品房现售规定了七项前提条件,并且第1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商品房买卖行为作为发生在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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