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内经济权利的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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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韵 建 设 试 论 国 内 经 济 权 利 的 行 政 法 规 范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彭 培 生 ( 深圳 市龙岗区龙城 街道办 ) 【 摘要 】经 济权 利 是 一 个 内容 广 泛 、 合 性 的 范 畴 , 跨 了行 政 法 、 济 法 、 法 三 个部 门 法领 域 和 公 法 、 法 两 大 法 域 , 种 现 状 决 定 了 混 横 经 民 私
这 经 济 权 利 所 受 到 的 法 律规 范规 制 的 复 杂 性 。 基 于 这 一 现 状 , 文 分析 了我 国经 济 权 利 在 行 政 法规 范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期 对 我 国 当前 经 济 本 以 权 利 的 行政 法 建 设提 供 一 点 可 借 鉴 之 处 。 【 关键词】国 内经济权利 行政 法规 问题 然 行 商和 购房 者这 两 方平 等主 体之 间 的经 济行 为 , 更好 地行使 自身 的权 利 , 而 , 政 法 规 范 在 一 、 行 政法 规 范直接 创设 经 济权 利 而 我 国现行 法律 中存 在 着 行 政 法规 范 直 接 原本 是属 于经 济 自主 范畴 之 内的 , 关 系 双方 很 多 时候却 会忽 略 了 自身的 最终 目的 , 首先 该 自主决 定 购房 合 同 的 立 足 于利用 国家 权 力 来方 便 管 理 或 者 获 取 自 创设 经济 权 利 的 状 况 。 《 地 管 理 法 》 5 可 以 自主 选择 合 同对象 、 土 第 4 条规定 :建设 单位 使 用 国有土 地 , 当 以出让 内容 。然 而 , 该 管 理 办 法 中 , 对 商 品房 的 身 利益 。 “ 应 在 却 等有偿 使 用方 式取 得 ; 是 , 列建 设 用地 , 但 下 经 出售 和购 买这 种 经 济 行 为 规 定 了 大 量 的前 提 例 如 , 境 污染 是 侵 权 行 为之 一 , 是 环 环 但 并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依 法批 准 , 以 以划拨 方 式 条件 , 此 , 足 其 设 定 的条 件 成 了经 济 主体 境 侵权 行为 在某 些 时候却 具有 合 法性 , 非都 可 在 满 取 得… …” 此 法 条 可 以 明 显看 出 , 地使 用 关 于商 品房 买 卖 这 种 经 济 行 为 生效 的必 要 前 是 违法 行为 。这 种 合 法 性 的获 得来 自于行 政 从 土 权 划拨 的主体是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 使 的 是 提 。在 本该 由经 济 主 体 双 方 自由协 商达 成 的 法 规范 。 国家 环保 局 及 地 方 各 环 保 部 门都 制 行 行 政权力 。然 而 , 这种 行 使行 政 权 力 的行 政行 合 同 中强行 规 定 必 须 加入 相关 物业 管 理 的条 定 了各 项污 染物 的相关 排 污标 准 , 污 企业 的 排 则 也 其 为创 设的却是 经 济权 利 中 的私权 利 部 分。《 土 款 , 更 是对 合 同 内容 的一 种 野 蛮 干 预 , 是 排污 在不 超 出排 污标 准 的情 况下 , 排 污行 为 地 管理法》 的这类规定 就遵 守 《 法 法》 法律 对 经济 权利 和经 济 自由的干 涉 。 立 等 是合 法 的 。然而 排 污 达 标 并 不 意 味着 不 存 在 环保 规则 还规 定 了排 污收 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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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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