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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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l诚实信用原则从内涵上看,是指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价值准则、行为规则和行为事实。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市场交换的产物、为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作为一项墓本原则,它已跨越私法的范畴而进入公法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上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上的义务和法律上的义务,不仅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而且要求政府具有廉洁高效、取信于民等诚实信用的本质和形象;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而且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论文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行政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交换的产物而为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今也在行政运行秩序中得以建立、吸收并被广泛应用。在法学中,诚实信用已不再是传统私法领域的专有原则,它已跨跃私法的范畴进入公法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实践上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信赖的态度,等等It一,}。在我国,诚实信用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是从国外引进的。由于我国近代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以日本为中介而受到德国很大影响,汉语中诚实信用一词即是德文指称的直接移译,即忠诚和相信。但是,诚实信用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出现。据《商君书·靳令》记载,“诚信”为“六虱”之一。
另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阂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这里两处出现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均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2l。诚实信用原则是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线索,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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