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务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8-11-08 18:51
【摘要】:在实践中由于行使警察权的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不足,或由于其管辖区域大、管理事务较为庞杂和分散、突发事件多的特点,往往会导致行政管理任务的延缓或事务性工作办理的延迟,对警察权的良好运行、社会的稳定造成障碍,从而损害公民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警务辅助人的存在,大大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现状。然而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矛盾冲突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中国的辅助警务人法律基础理论的不清晰和法律规范、实务中存在的不足。法律概念和执法地位的模糊不清,困扰着我国警务辅助制度前进的脚步。虽然在立法领域,诸多地方政府规章的出台对该领域进行了立法实践探索,但是一方面以《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的立法探索,事实上并没有终结学界对辅助警务人员法律地位的争议。另一方面,类似地方政府规章层次的低位阶立法的内容到底是否能够提升为国家层次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而产生全国范围的约束力,也值得进一步商榷。此外,在理论学界由于广义、狭义概念不清,对于警务辅助人的法律定位或者全部定位为行政委托,或者全部定位为行政助手,并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此,本文对警务辅助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全面分析,厘清类型纷繁杂乱的警务辅助人的执法资格和权限,进而明确其参与执法必要性和界限。第一部分从法律角度出发全面分析了警务辅助人的概念,说明从广义角度研究警务辅助人概念的意义。依据广义定义,考量参与执法的权力深度将警务辅助人划分成参与执法型、承包制、勤务类和志愿型警务辅助人。为后文中分析研究来源不同的执法资格、权力属性所存在的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中国现有法律对警务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存在的缺陷。首先根据警务辅助人的前身——保甲制不同历史时期因为定位不同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评判合理定位的重要性;其次支出中国现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杂乱状态;第三指出现有规范性文件对警务辅助人法律定位用语极其不规范,参与执法权力来源模糊。指出进一步厘清警务辅助人法律地位需要努力的方向。第三部分介绍世界各国警务辅助人的合法地位依据的不同法理基础,重点介绍国内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不同倾向的观点,即行政助手论和行政委托理论,这两种执法资格理论。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首先,提出中国警务辅助人应采用行政助手理论为原则定位其法律身份,为其广泛参与执法提供合法要件,为限缩其警务实践中的隐形权力提供理论支持。其次,指出行政助手的法律身份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警务辅助人定位需求,因此将治安承包类警务辅助人确定为行政委托受托人地位为例外情况。第三,运用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理论、公平与效率框架综合划定警务辅助人参与警务执法的边界。最后提出优化定位的法律需求和方向。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4
本文编号:231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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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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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楠;论行政辅助人[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31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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