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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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0年第19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国外对一这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好的参考作用。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认为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是国家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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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法 理论基础 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20-02
我国自从恢复行政法的研究工作以来,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一直是法学界一个重点课题,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要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就要明确什么是行政法。在我国,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调整国家行政运行过程中发生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看出行政法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活动而产生的。我国法学界学者在借鉴国外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并在研究的过程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影响较大的有:人民服务论;管理论;政府法治论;控权论;平衡论。在国外,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主要有法国的“公务论”,英国的“控权说”美国的“正当程序说”等。
1.法国的“公务论”是指行政机关凡执行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均为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由此引起的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英国的“控制论”主要是指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但普通法院必须明确依据什么标准管辖行政诉讼及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美国的“正当程序论”是指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管辖,但普通法院要依据宪法有益于正当程序的规定去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
2.人民服务论。人民服务论的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服务论是我国最早的一种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学界开始注重行政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
3.管理论。管理论主张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认为行政法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工具”,即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因为管理论只是单方面地强调强化政府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单向的控制,无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忽视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所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民主与法治潮流。①
4.政府法治论。政府法治论认为社会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根本基石,以政府法治为核心,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平等化。具体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依法办事);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政府和公民法律面前平等)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政府法治论,从而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②
5.控权论。受国外法律的影响,我国有些学者主张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他们认为行政法以行政权为核心,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与中心范畴。法律所需解决的并不是行政权力本身,而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基于此,对行政法来说,核心不在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而在于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使,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控权论”。
6.平衡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古代行政法在本质上是管理法,而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也不是控权法,而是保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亦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该理论在我国获得在很大一部分人的认同,是我国主流的行政学理论基础,当然也有些人反对这一观点。
国内外各个学者所得出的行政学理论基础的研究成果,对我们探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这些结论也具有一定的不足。笔者认为这些结论是在对行政法体系的某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都不同程度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要成为行政学的理论基础需要进一步考虑。如就“人民服务论”而言,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持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利,行政法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政府应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为人民和社会创造福祉,但与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我国来说是不相适应的。因而其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再如就平衡论而言,在行政法的实施环节,平衡论不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平衡论认为从把握行政法的本质入手可以推导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并借此可以构建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这同样是片面的。因为恰恰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其他决定了现代行政法的性质。最后平衡论者总是将自己的理论作为与控权论、管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理论,但这也犯了比较研究对象不具同一样这种认识论上的错误,没有比较起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③当然其他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也都有片面性,在此就不一一讨论了。
笔者基于对以上结论的理解和结合所学过的知识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国家存在论,即首先必须有国家存在,才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有了行政机关也才有行政活动从而也才有行政法。假如国家不存在,就肯定不会有行政机关也就没有所谓的行政法了。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要抓住一条主线,这条主线就是行政权力。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如不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等其他行政法的内容都涉及到行政权力。只有把握好了行政权力这条主线,才能更容易的找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商品就是分析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一条主线,马克思沿着商品这条主线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了分析,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得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死亡,共产主义制度必然胜利的结论。再如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经济,在这一点就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了根本的区别,分析我国的经济规律必须要以公有制这个条件为前提。
当我们找到认识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权力以后,我们就应该对行政权力进行研究,为什么会有行政权力的存在?那是因为有国家的存在,只要有国家存在,就一定会有行政权力,所以国家的存在也就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生产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当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必然会消亡,到那时就没有行政机关了,也就没有行政法了。笔者认为国内外学者们在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受到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因而只是在公共权力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即围绕行政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进行讨论的。但他们或许没有注意到这些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不管是行政权,立法权还是司法权,它们都是国家权力,是人们人为的把国家权力划分的结果。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活动在本质上是实行国家的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主要有两种职能即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自从国家出现以来就一直在实行着这两种主要职能。我们通过历史可以看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全部集中在君主手里,但君主把大部分的行政权下放给下面的政府,而保留最终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的分立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划分,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三权才从国家权力中划分出来。在古代社会虽然有行政活动,却没有或很少有行政法那是因为那里的社会还不是文明社会,人民主权思想还没有被发现,只有进入了近现代文明社会才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所以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起点应该是行政行为出现的时候,恩格斯指出:国家只有在实行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时才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即国家出现以后,必须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这种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就是通过行政行为体现出来的,只是在古代社会统治阶级更重视的是政治统治,而到了现代社会,统治阶级更重视的是社会管理罢了。
我们应该要注意到,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是稳定的,至少是较长的时期内是稳定的,按此分析不难看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国家的存在,只有国家的存在才能有行政权力,也才有行政法。不管行政法在哪个历史时期,尽管各个历史时期对行政法的理解不一样,但它都必须先有国家的存在。也正因为有国家的存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才能够是稳定的,才能够建立起各种各样的行政法体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起点应是先找出其主线,而这条主线就是行政权力,而要产生行政权力首先必须先有国家的出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无谓的行政权力,也就不会有什么行政法。不管行政法如何发展以及发展到什么程度,它都离不开国家。所以只要有国家才能有行政法,即国家的存在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我国各个学者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过程中所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它们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因而要成为我国行政学的理论基础需要进一步考虑。
注释:
①李金华.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若干问题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
②杨海坤,何薇.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③杜祥平.国内各种“行政学理论基础”定位观之缺陷.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新时代论坛).2003增刊.
参考文献:
[1]苗连营,仪喜峰.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4(1).
[2]吕艳春,李迎春.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思考.行政论坛.2002(7).
[3]许小莲,廖珩.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3).
[4]刘海洋.“平衡论”与行政法理基础.理论探索.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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