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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18 14:36
【摘要】:权利保障是法律法规存在和运行的核心,加强对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所要解决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在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上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们也要理性的看到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我国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主体问题,存在着权利主体意识淡薄、范围狭窄以及认定混乱的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救助对象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权利得不到救济和难以对行政救助对象进行全面的保护;其次,行政救助对象的具体权利内容和实现问题,存在着重视物质权利的保障而轻视精神权利的救济以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不配套的现状,造成的结果就是保障的层次性较差,难为对其进行全方位救济;最后,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存在着信访制度所占的比重较大和行政复议诉讼功能性受阻的情况,就会阻碍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申诉,使得自身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影响社会改革的进程。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坚持“特殊保护原则”的基础之上,从以下几点加强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保障。第一,树立正确的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立法理念,努力用理念的力量来规范和指导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二,健全行政救助对象的实体权利保障制度,通过制定《行政救护法》和增加行政救助对象的实体权利内容,来实现行政救助对象的权利保障;第三,建立行政救助对象的程序权利保障制度,将申诉、审查、听证和动态退出机制相协调,在程序上为行政救助对象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第四,提高行政救助对象的救济保障制度水平,努力实现复议的中立性和诉讼的便利性,使得此类主体的权益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句空话。所以行政救助对象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仅会使得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满足而且也会促进发展权的进步,也一定会推动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实现和保证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从而为各项事业的进步提供良好内部环境,最终起到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加强政府权威的作用。这正是我国行政救助对象权利保障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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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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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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