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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的程序规制

发布时间:2019-05-14 09:44
【摘要】:行政指导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具有独特优势和价值的新型行政行为,虽然其起源于日本,但目前被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采用。当前,我国行政实践的各个领域也都在积极运用这种灵活、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改变着传统行政方式,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行政指导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由于其是由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的行政管理需要适时作出的行为,在实际的运用和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被误用、滥用,导致当前我国的行政指导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本文从这些问题和矛盾出发,在分析问题表现和出现原因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行政指导的行为本质的探析寻求对其最佳的法律规制方法。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从行政指导在实际行政实务中的两个典型事例出发,概括了当前我国行政指导的现状,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指导已经被广泛运用到我国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是行政指导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行政指导决策不科学、实施动机不尽合理正当、实施过程中不公开透明、变强强制、无视相对人的信赖等等。通过结合实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明显发现其中的主要原因:程序规范的缺失。 第二部分:有效规范行政指导行为、避免实际运行中的问题,使之按照法治化的要求运行,本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法律本质,在认定其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的基础上着力分析比较了对其有效的规制途径:程序规制。相比传统行政实体法的规制路径,从程序上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规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价值,主要表现为,行政程序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纠错的规制特点与行政指导的特点相契合;运用行政程序理念对行政指导加以规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过于严格和规范不足的问题,使行政指导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部分: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指导程序建设实践,结合我国行政指导法治化的要求,本部分介绍了主要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行政指导程序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以为我国行政指导程序规范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四部分:立足实际,本部分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分析其中的不足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程序建设的对策和建议。首先是要加强行政指 导程序规范立法建设,使行政指导程序有法可依;其次是要确立行政指导程序的基本原则,使行政指导符合基本的公开、自愿和符合行政目的性的正当程序要求;再次是根据行政指导一般运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性要求和具体的行政指导类型的特殊要求设置不同的行政指导程序及其具体制度,以实现对行政指导的合理、有效规范。最后,设定违反行政指导程序进行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指导实施者遵守程序规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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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叶必丰;澳大利亚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1977年6月16日通过)[J];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01期

2 车美玉;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J];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03期

3 刘丽;论行政指导与程序规制[J];行政与法;2003年02期



本文编号:247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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