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诱惑式调查权的有限引入
发布时间:2019-05-19 18:03
【摘要】:2009年被曝光的两起“钓鱼式执法”案件中,上海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因此诱惑式调查权受到激烈的批评和指责。较传统的调查权,诱惑式调查权对于查处一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诱惑式调查权在受到广泛质疑的同时,也获得一定程度的肯定。关于诱惑式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国内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加强行政诱惑式调查权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对控制和规范行政诱惑式调查权、丰富行政调查理论,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有效搜集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证据、规范行政诱惑式调查取证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诱惑式调查权的概念、分类、特点等基本问题出发,分析有限引入诱惑式调查权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分析实践中使用诱惑式调查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诱惑式调查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本文认为,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行政调查权,行政诱惑式调查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处疑难复杂、隐秘性强的行政违法行为,隐瞒真实身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境或为其提供条件和机会,诱使其实施违法行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证据而使用的一种调查权。部分违法案件取证难和“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是行政法治实践对诱惑式调查权的现实需求。诱惑式调查权具有高收益与高风险性并存的特质,因此权力应“有限”。具体而言,有限引入“机会提供型”诱惑式调查权,严格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式调查权。为解决诱惑式调查权运行中的问题,应严格控制其启用条件、适用主体和级别、适用范围,严格判断行为方式的适当性,严格设置其适用程序,建立检察监督制度和强化行政主体举证责任的救济体系。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4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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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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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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