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31 21:20
【摘要】: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提高以及电动自行车行业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趋势,道路交通的安全问题被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本文以邢台市桥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例,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问题、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以及损害赔偿中的区分城镇居居与农村居民问题、精神损害及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第一部分,结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总结和概括出此类案件的特点及难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主要包括: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诉讼主体复杂多样、送达问题较为突出、调解结案比率不高、审理周期总体偏长,难点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需进一步予以明确、赔偿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不易计算。第二部分,对“电动自行车”概念以及我国电动自行车发展概况进行阐述,指出我国法律在电动自行车法律属性界定方面存在的不足,认为应当突破传统的以驱动方式作为划分车辆类型标准的“两分法”,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第三种类型,即“准非机动车”,在此基础上再去确定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同时,对比国外立法,提出构建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在未来的电动车管理制度体系中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确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年龄范围、实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制度以及规定电动自行车保险制度。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不易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几种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形进行了重点分析。第四部分,针对法院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最终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区分问题上,认为在审查认定住所地在农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时,不能仅凭单个证据予以简单认定,当事人提供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需是相互补充的,缺一不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上,认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即:赔偿最高额限定法、分档赔偿法、参照判例法。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上,判断当事人能否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要看车辆在维修后美观度以及车辆使用性能是否受到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所有人主张车辆交易价值损失的,还要看是车辆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同时指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严格予以控制。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4
本文编号:2521573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J];法学研究;1991年02期
,本文编号:25215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2521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