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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临时接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7 01:50
【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后,国家从公用事业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担保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及普遍服务的提供。临时接管制度作为民营化后国家“网罗责任”的体现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临时接管对特许经营者自主经营权及财产权所具有的侵害性也要求该手段的实施需受诸多限制。目前,我国临时接管制度不完备,接管条件设置过于宽泛,接管程序简单,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亦不健全,致使临时接管措施存在一定的滥用。当发生危及市政公用事业稳定运营的情形时,政府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以督促特许经营者履约,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的连续及稳定运营,进而接管了之。这一“懒政”思维不仅阻碍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也将严重侵害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背景下,私人的作用得到重视,其自主经营及自我管制的能力也应得到尊重。同时,根据临时接管相关立法精神及法理,当且仅当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且特许经营者无法维持该公用事业最低限度运营的紧急情况时,政府基于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稳定运营的目的,对特定公用事业实施临时接管的行为才适法。因此,临时接管应回归其应有的功能定位,其实施程序也应予以完善。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临时接管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本文对临时接管相关立法进行梳理,认为我国临时接管制度存在法律位阶低、具体立法缺失、接管条件设置过于宽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第二部分对临时接管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后,国家从市政公用事业的供给者转变为担保者,政府逐渐放松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管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该领域的完全退出,而应改善甚至加强其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并且,传统完全由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格局因其监管不力需要被打破,公民自主及参与意识的提高也要求应建立个人负责、第三方参与、政府监管的公私合作的管制模式,形成主体多元且责任清晰的监管格局。在这种管制模式下,临时接管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为临时接管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临时接管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对临时接管的原则、主体、条件、程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本文的看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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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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