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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PPP协议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0-05-14 18:17
【摘要】: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欧美诸国为了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纷纷选择借助私人力量完成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路径,由此成为各国转变政府职能的契机。PPP赫然成为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明星模式,其降低行政成本、改善公共产品质量并减轻政府压力的优点让公共部门趋之若鹜。2014年起,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独树一帜,成为政府重点推介的项目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的公共项目纷纷冠以PPP的名号。这一时髦新词虽然引发了行政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研究热潮,然而其在法学领域地位颇有些尴尬,在PPP协议的法律适用方面,立法部门未能提供明确的立场,内容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件桎梏了 PPP协议的有效解决。PPP推广的最大问题是政府公信力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等,特别是风险分担责任和利益分享安排等细节不够明确,使得社会资本心存疑虑,投资并不积极。①政府诚信是民营资本最大的担忧,当事人极为关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却不明确,因此民营资本多持观望态度。为此,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自此PPP协议正式进入司法审查的轨道。然而,行政合同理论自身的不成熟导致立法技术和司法经验的回应不足,因此PPP协议的受案范围、审查依据、审查强度和裁判方式等方面都遭遇法律适用难题。面对融合了行政性和合意性的PPP协议,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以及如何审查都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域外国家经历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新治理理论等现代行政理论的影响,不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司法领域都积累了相当多的有益经验,在受案标准和审查模式等方面自成体系,可资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形式,PPP突破了公、私法二元对立的界限,对传统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构造提出了挑战。本文以案例研究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法院审理PPP协议的大数据整理和典型案例研究,提炼PPP协议司法审查的问题和经验,并针对司法审查的不足之处作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原因分析,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总结我国已有的司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PPP协议司法审查的对策,为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应当扩大受案范围和诉讼当事人范围,为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救济,应当明确PPP协议审查依据和审查标准,综合适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提供符合PPP协议特性的裁判结果。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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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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