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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林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14:58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得以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兼顾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生态需求平衡、充分地全面发展。森林资源具有“金山银山”的经济属性和“绿水青山”的生态属性;林权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同时,维护作为林业生产条件的森林资源自身的永续发展,是《森林法》修改、集体林权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新时代生态文明观,强调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的整体发展,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合理有序的物质变换,对林权制度完善具指导意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下的林权制度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立论:1)林权法定:在森林资源公有背景下,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私人产权;即通过产权制度调节人类对自然生产力的支配:一方面,构建内容清晰的林权权利束,行使林权的成本和收益被“内部化”,促进“自负其责”的权利人合理调控社会生产力对自然生产力的影响;如“非采掘类森林使用权”将森林固碳的生态功能商品化,使公益林、天然林林权人有意愿开展护林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可流转的林权制度,激励人们组织和调配社会生产力,使得森林资源这种自然生产力可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三权分置”活化集体林权担保、出资入股,实现家庭承包集体林地的规模化经营。2)林权限制:森林同其他环境资源要素一样,是人类生活和劳动的富源;作为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前提条件,制约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一方面,森林是人类的生存资料来源和生存背景,构成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主张扬弃林权的私人财产排他属性,构建“森林进入权”制度,保障公众进入森林少量地采摘野果、亲近森林景致的自然权利,实现人自身和精神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在人类管护下的人化自然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决定了人类林业经济生产能力;主张保留而不是拆除采伐限额及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决定程序公开”、设置“(造林、再造林)采伐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等完善措施,规制人类森林开发行为遵循森林自身生产的规律。为实现研究任务,除却第一章资料准备、方法论铺垫,正文论证分为五部分:1)第二章确定因循的生态哲学。探寻生态文明的马克思生态观及“红绿”批判理论资源;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梳理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归纳为四个层次、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生态伦理;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社会生与自然生产力全面发展,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新要求。2)第三章明确林权构建目标。回溯追踪了我国森林资源财产权的流变,梳理还原了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物权体系,探讨揭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与马克思“物质变换理论”的同构性。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生态观统领下的新兴营林理念,指出现行森林财产权存在的制度弊端,及林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3)第四章界定林权含义。林权界定的争议源于对林权设置的机理认识不清;宪法保障的森林资源公有制度,具有合理协调物质变换、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物质变换断裂的生态意涵;从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角度,应因循“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理论析分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化解公有产权配置资源的负外部性。4)第五章完善林权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生产力约束自然生产力,设置“界定清晰”和“便利流转”的私人财产权。林权制度完善包括:类型化“森林使用权”内容;明晰“国有林地使用权”内容及流转模式;复设次级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流转。5)第六章研讨林权限制。社会生产力同时亦受自然生产力制约,森林开发活动需遵循森林自身的自然生产力发展规律;法律制度上,表现为符合宪法精神的森林公共池塘资源困境治理的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并建议设置森林进入权及完善采伐许可等林权限制措施,以严密的法治保障森林生态文明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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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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