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6 23:36
【摘要】: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上都较大争议。理论上,对在校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争议由来已久,但尚仍未达成一致;立法上,对学生提供劳务的相关规定较少;司法中,由于劳动关系认定理论本身存在着实施状况不佳的现状,由此,在处理以在校生为一方当事人的特殊领域下劳动争议时,实施状况不佳的现象更为凸显。本文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裁判文书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展现出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样态,从而总结得出司法裁判中,在解决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时所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理论及法律法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裁判中出现问题的缘由。据此,从理论、立法及司法三个层面探究解决问题的路径。根据统计78份裁判文书所得出的结果,反映出司法裁判中在认定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司法裁判现状中看,裁判主体对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的认定结果尚不统一,总体呈现以学生身份否认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倾向性;第二,裁判主体适用规范依据存在混乱性、选择性与机械化。具体而言,没有相对统一的适用思路,在肯定、否定学生劳动者资格时的适用规有区别。同时,在适用依据不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解读,机械化适用;第三,裁判理由明显失衡:重形式,轻实质。“学生身份”是裁判者关注的核心焦点,而从属性审查标准在否认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理由中的比重畸低。根据上述总结的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分析其缘由:第一,理论上对定义的缺失及对劳动法基本价值的忽略。理论界中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尚无定论,由此,亦无法在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上达成一致。第二,所涉法律关系本身存在复杂性,涉及学生、学校以及相关单位,且三方之间的关系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三,立法上,针对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规范规定混乱,且规范效力层级低,文件之间内容交叉;第四,在司法上,裁判主体对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忽视,不合理扩大《意见》第12条在实务中的作用,而对《通知》第1条所规定的从属性标准的适用效率低。针对以上困境及缘由,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完善建议:第一,在理论层面,在劳动者主体资格研究中重申倾斜保护原则;第二,立法层面,对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具体通过:提高规范的效力层级,明确《意见》第12条的“勤工助学”的边界,修改《通知》第1条,借鉴域外的“要素考察”式,将《通知》第1条要求“同时具备”的规定删除。第三,在司法层面,确立“统一标准,分类定性”路径分析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消除《意见》第12条的不良影响,加强从属性标准的运用,确立在校生劳动者资格认定的“统一标准”,加强区分意识,以参与社会化劳动的不同形式实行“分类定性”。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本文编号:2682578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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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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