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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30 00:46
【摘要】: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是当前我国环境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编入其中以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7年经过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后,我国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也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条款。然而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原告身份的特殊性,对于其能否适用和解一直都是众多学者争论的问题。尽管当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和解,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和解。但学者对此依然存在异议。司法实践中,我国大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形式结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也存在性质上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的案例,这似乎也体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引入和解的实践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和解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和解的启动时间、适用和解的范围、参与和解的主体、和解协议公示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时存在许多差别。而对于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引入和解的问题,尽管存在相关学者的理论支持以及现实的实践需求,但当前仍有许多问题丞待解决,例如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混同、当前司法解释禁止适用和解,执行方面等问题都需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文章一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对于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解概述,在这部分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和解的概念,并分别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和解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和解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进行了探讨,其次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前引入和解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解机制的完善措施,认为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方式对和解的启动时间、范围、参与主体、公示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与限制;而对于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引入和解所面临的问题,应当首先明晰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引入“有限和解”,同时应建立长期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更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和解的有效运行以及最大程度上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D9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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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锡生;谢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J];现代法学;2015年06期

2 郭锦勇;苏U

本文编号:27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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