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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及其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6 23:53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疑难杂症,我国许多领域和地区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中表明了强大的决心,整合现有体制内分散的反腐力量,在各级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本文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及其权利救济方面,提出问题,进行研究。监察委员会旨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督的全覆盖。问题是监察委的监察对象标准如何确定,到底有一个多大的范围?笔者身为退伍军人,在开始着手论文时,监察委员会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光首先聚于官方所列出的监察对象上何以没有“军事机关人员”?从给出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来看,并无“军事机关人员”踪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仍未将军事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六类监察对象,只在附则中规定部队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具体规定,如此做法其监察实效如何值得怀疑。另外,随着教师队伍建设的深入发展,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地位的确认,也使得这早些时候就提出的六大类监察对象有了新的拓展空间。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否应被纳入监察对象,也是这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同级党委也被列入同级监察委之监察对象。监察委须有一定的独立性,其职权行使要排除党委首要领导的干涉,并且更加有效地对同级党委首要领导的监督。接着开始探讨监察委员会监督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通过相关系统内信访机构、监察委内部自我监督机构等申诉渠道的拓展,以及监察案件司法程序的完善,对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予以救济。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以2018宪法修正案为依据,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为契机,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监察案件或者被监督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中,提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运作进行合宪性审查,笔者认为是对监察委员会最基本的监督,利于实现在反腐败与人权保护价值的平衡。
【学位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与历程
    (二) 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问题
    (一) 监察对象的覆盖标准问题
    (二) 军事机关人员未被覆盖问题
        1、《国家监察法》六类监察对象未包括军事机关人员
        2、军事机关人员应否被覆盖为监察委之监督对象
        3、试谈监察委如何对军事机关人员进行监察
    (三) 公立中小学教师应否被覆盖的问题
        1、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身份之确立
        2、“全覆盖”监察对象之边界问题
三、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关系问题
    (一) 党委领导同级监察委工作
    (二) 监察委员会要保持一定独立性
    (三) 同级党委也是监察委的监察对象
四、被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
    (一) 被监察对象申诉渠道的拓展
        1、通过监察、检察和人大信访机构
        2、监察委内部设立自我监督机构
    (二) 监察案件相关司法程序的完善
    (三) 对监察权的运行进行合宪性审查
        1、2018宪法修正案的背景、通过与实施
        2、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3、提请合宪性审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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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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