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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发布时间:2021-01-05 16:49
  蓄滞洪区的设定和运行,必然会导致功能区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内生发展能力偏弱,对外生动力——生态补偿政策依赖度较高。当前我国对蓄滞洪区的生态补偿政策还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对生态保护补偿内涵的界定不清、补偿标准低、补偿主体相对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从准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合理界定并动态调整发展机会补偿标准、拓宽补偿主体、拓展生态补偿方式方面完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 

【文章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蓄滞洪区内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
    1.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立法缺失
    2.对生态保护补偿内涵的界定不明确
    3.补偿标准低,规定原则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4.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相对单一,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5.资金来源单一
    6.补偿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完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建议
    1.准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2.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3.合理界定并动态调整发展机会补偿标准
    4.拓宽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责任
    5.拓展生态补偿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补偿、精英俘获与农村居民收入——基于重庆市酉阳县11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微观数据[J]. 吴中全,杨志红,王志章.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2]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J]. 刘晓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01)
[3]法政策学视角下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问题研究[J]. 王清军.  法学评论. 2018(04)



本文编号:295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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