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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性立法的判定标准及方法探讨——兼论地方立法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1-01-10 15:41
  创制性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逐渐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更是一把帮助解决"法制统一"与"有效治理"、"立法保守"与"立法创制"、"必要创制"与"合法创制"等多重矛盾的钥匙。但学界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首先需要明确创制性立法之"创制"内涵的多样性、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以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我们可以按照法律文件的关联性、权利义务的创制、立法原则和目的三个标准,从法的名称、立法目的条款、立法根据条款等出发,按照一定步骤,对创制性立法作出判断,并以此将其划分成整体型创制、部分型创制和权利义务型创制、行政强制型创制。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创制性立法的内涵及定位
    (一)“创制”内涵的多样性
    (二)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1.创制性立法与执行性立法。
        2.创制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
        3.创制性立法与补充性立法。
        4.创制性立法与先行性立法。
        5.创制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
三、创制性立法的判定标准及判定方法
    (一)创制性立法的判定标准
        1.法律文件的关联性标准。
        2.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标准。
        3.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
    (二)创制性立法的判定方法
        1.法的名称。
        2.法的立法目的条款。
        3.法的立法根据条款。
        4.地方立法原则。
四、创制性立法的类型分析
    (一)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权利义务型创制与处罚强制型创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J]. 俞祺.  法学家. 2017(06)
[2]我国试验立法的本位回归——以试行法和暂行法为考察对象[J]. 杨登峰.  法商研究. 2017(06)
[3]重复、细化还是创制:中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考察[J]. 俞祺.  政治与法律. 2017(09)
[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收与放的统一[J]. 周伟.  法学. 2017(07)
[5]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J]. 封丽霞.  政治与法律. 2017(06)
[6]在经验与规范之间:试验立法及其类型化——一种立法进路的提倡[J]. 安晨曦.  北方法学. 2015(03)
[7]立法的创制性:审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另一视角——以浙江省为例[J]. 韩旭.  新视野. 2015(03)
[8]论实施性地方法规创制空间及其保障[J]. 金黎钢,张丹丹.  江淮论坛. 2015(02)
[9]“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J]. 叶海波.  法学家. 2013(05)
[10]论创新性地方立法的良法标准[J]. 周伟.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本文编号:296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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