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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件公益诉讼特性问题探析——由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展开

发布时间:2021-01-11 19:06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A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刘×、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为分析样本,结合现实中野生动物管理环节长期存在市场源头管控力度不足所引发的交易范围具有跨区划性、运输手段以快递为主、交易对象以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居多等现象,针对此类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地跨区域行政管辖权难以界明、层级不对等导致难以"越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不明等特性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应在相关实践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为目标,及时调整公益监督视角,确立跨区域违法行为行政管辖权确定模式,探索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解决"越级"监督难题,明确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受损生态修复机制等,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2020,37(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特点
    1.1 交易范围具有跨区划性
    1.2 运输手段以快递为主
    1.3 交易对象以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居多
2 跨区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特性问题
    2.1 违法行为地跨区域的行政管辖权难以界明
    2.2 层级不对等导致难以“越级”监督垂直管理部门
    2.3 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违法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不明
3 有关思考
    3.1 确立跨区域违法行为行政管辖权确定模式
    3.2 探索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
    3.3 通过“检察一体化”机制解决“越级”监督难题
    3.4 明确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的受损生态修复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研究[J]. 刘艺.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2]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J]. 苏力.  中国社会科学. 1994(06)



本文编号:29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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