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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行为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13 05:08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首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1979年刑法将严重与轻微的毁坏行为区分开,分别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当时故意毁坏犯罪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完全定位成一个简单的小型犯罪,刑罚力度非常轻,即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也最多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1979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1997年之后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刑法条文只是对于本罪使用了极为简单的表述甚至都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当如何理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当如何理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当如何理解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这些问题完全没有解释或说明,以至于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毁坏行为日渐成为中国刑法学家所关注的一个焦点。近些年出现的传统意义上的故意毁坏行为方式犯罪的案件比比皆是,例如:混淆纽扣、涂染画布、放生家养鱼、拆除机器零件、藏匿他人戒指、穿越他人草坪、销毁他人虚拟财产、删除他人重要文件等案件,不仅在司法...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 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3.2 文献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
        1.3.3 案例分析法
    1.4 逻辑结构
2. 对毁坏行为的研究概述
    2.1 故意毁坏行为的概念
    2.2 故意毁坏行为的理论研究
        2.2.1 国外对毁坏行为的理论研究
        2.2.2 国内对毁坏行为的理论研究
3.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对毁坏行为的分析
    3.1 现行刑法中对毁坏行为的规定
        3.1.1 故意毁坏财物罪
        3.1.2 我国刑法分则中其他以毁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1.3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3.1.4 危害国防利益罪
        3.1.5 侵犯财产罪
    3.2 现行规定的不足
4. 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的建立
    4.1 构建类型体系的前提
        4.1.1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4.2 犯罪构成要件及现阶段我国的犯罪构成标准
    4.3 构建类型体系的核心问题
        4.3.1 体系的优势
        4.3.2 构建类型体系的意义
        4.3.3 构建类型体系的标准
    4.4 构建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
    4.5 构建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的具体方式
    4.6 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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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7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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