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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司法衔接视域下长江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研究——以美国替代环境项目为镜鉴

发布时间:2021-01-14 08:19
  对于长江流域生态污染,恢复式修复常常不具备现实性,替代性修复模式是妥适的选择。但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空间分散化、程序零碎化、理解歧异化等乱象,不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在替代性修复方式上,完善行政和司法的良性衔接机制是有效的破解之道。在美国环境保护实践中,替代环境项目应用广泛,在司法发挥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发掘行政的功能,效果很显著。但对替代环境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挂钩的强调,也引发了激励性不足问题及理论界的反思。在我国替代性修复的模式构建中,宜进一步强化行政和司法衔接,提升环境行政机关在替代性修复领域的角色功能,将替代修复方式和环境违法行为挂钩适当脱钩,通过拓宽替代性修复的选择范围,提高替代修复方式的统筹性和整合力。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制度梳理: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适用依据
    (一)国家层面
    (二)地方层面
二、实践透视: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司法图景
    (一)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范围
    (二)替代性修复方式适用的实践困境
        1. 替代性修复方案的选择面狭窄
        2. 环境违法人替代修复能力不足
    (三)替代性修复案件中的适用误区
        1. 修复费用与替代修复责任的对接不明
        2. 对替代修复责任范围认识程度不一致
        3. 替代修复方式缺乏操作性内容
    (四)我国替代性修复实践中的类型区分
        1. 替代修复项目下的自履行
        2. 替代修复项目下的代履行
三、比较借鉴:美国法经验启示下司法行政衔接视角的纳入
    (一)域外考察:美国替代环境项目的得与失
        1. 发端与演进:替代环境项目的创制经验
        2. 困境与突破:替代环境项目的实践进展
        3. 司法中的替代环境项目
        4. 替代环境项目的得与失
    (二)困境纾解:行政与司法衔接视角的纳入
        1. 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基础
        2. 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的优化效果
四、制度移植:我国替代环境项目的模式构建
    (一)替代修复方式的程序构建
        1. 环境行政机构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协调者
        2. 社会公众作为替代修复方案的参与者
        3. 法院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审查者和确认者
        4. 行政和司法作为替代修复项目的事后评价者
    (二)替代环境项目的内容和择定
        1. 内容选择应该注重环境保护的统筹性和整体性
        2. 替代项目联系标准的择定宜采取最低联系标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概念辨正——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J]. 王小钢.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2]行政从属性视角下环境刑法的完善[J]. 刘琦豪,阳相翼.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6)
[3]在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论环境刑法的定位[J]. 陈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1)
[4]论环境刑法的构建优化——以其行政从属性为切入点[J]. 毛彦民.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05)
[5]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6]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 王明远.  中国法学. 2016(01)
[7]“两法衔接”中的有效监督机制——从环境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切入[J]. 赵旭光.  政法论坛. 2015(06)
[8]环境刑法定性之行政从属性——兼评《两高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解释》[J]. 庄乾龙.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9]超越权力分工:行政司法化的证成与规制[J]. 耿玉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3)
[10]预防性监管与救济性监管之间——以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为切入点[J]. 郭武.  环境保护. 2014(13)



本文编号:297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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