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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异化与合理配置

发布时间:2021-01-18 11:12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宅基地收回权,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权力。实践中,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主体对这项权利基本上弃而不用,使宅基地收回权几乎处于虚置状态,而不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地方政府却僭越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权利,导致了宅基地收回权的异化现象。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异化现象产生了多方面的负效应。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与被僭越,既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想行使也不愿行使等主观原因,也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敢行使也无力行使等客观原因。对此,需要从明确收回权主体、收回条件、收回程序、补偿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放松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允许50岁以上原籍本村且愿意回乡定居的在外工作人员成为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主体,对治理宅基地收回权被闲置和异化的乱象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误读与澄清:宅基地收回权配置规范的不同诠释
    (一)宅基地收回权配置的法律规范
    (二)宅基地收回权主体与性质的合理解读
二、虚置与异化:宅基地收回权行使实践考察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异化
    (三)宅基地收回权虚置和异化之负效应
三、主观与客观:宅基地收回权虚置与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二)客观原因
四、标本兼治与合理配置:宅基地收回权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宅基地收回权立法
    (二)松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让农民当家做主是乡村治理的本质——本刊专访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央农办乡村振兴专家委员陈文胜[J]. 化定兴.  清风. 2019(08)
[2]宅基地“收回”的权力主体[J]. 王沁.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05)
[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的实证考察——来自12个省的调研报告[J]. 陈小君,高飞,耿卓.  法商研究. 2012(06)
[4]行政备案的法理界说[J]. 朱最新,曹延亮.  法学杂志. 2010(04)
[5]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J]. 欧阳安蛟,蔡锋铭,陈立定.  中国土地科学. 2009(10)
[6]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J]. 贺雪峰.  政治学研究. 2000(03)



本文编号:29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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