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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3 21:09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的确定中,国务院发布文件的审核机构、党委和政府共同印发文件的审核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核机构的确定等问题值得关注。合法性审核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呈现出以国家层面政策性文件为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追责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外部附带审查、法治督察、异议审查等路径得以实现。提升审核机构的法治能力、辅之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因文件类型的不同而区分审核机构的法律责任,这必将对审核机构依法承担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合法性审核机构的明确
    (一)国务院决定、命令的合法性审核机构
    (二)人民政府与同级党委联合印发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
    (三)重组后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核职能机构的明确
二、合法性审核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及实现路径
    (一)合法性审核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二)合法性审核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
三、合法性审核机构责任承担的保障
    (一)提升审核机构的法治能力
    (二)加快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三)因文件类型的不同而区分审核机构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法制机构与原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动因、问题及对策[J]. 黄学贤,李凌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02)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成形态及其类型化——基于功能主义的观察[J]. 周乐军.  法学论坛. 2019(03)
[3]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之路[J]. 曹鎏.  中国司法. 2019(03)
[4]论行政机关间行政管辖权的委托[J]. 叶必丰.  中外法学. 2019(01)
[5]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J]. 秦前红,陈家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6]行政性“命令”规范法律分析与探讨[J]. 胡晓军.  法治研究. 2014(02)
[7]质疑“规定行政措施”[J]. 柳砚涛.  行政法学研究. 2007(03)



本文编号:299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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