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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中的预防性民事责任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10:25
  预防性民事责任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但在环境司法中,预防性民事责任的适用出现侵害程度标准不明、举证责任不具体、责任适用形式欠缺规范、适用案件范围窄以及缺乏有效监督体系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在预防为主原则的指导下,从确立环境侵害程度标准、重构举证责任、增加替代性制度、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库以及完善责任履行的监督体系等方面来探索预防性民事责任实施的优化路径,以期实现其预防功能。 

【文章来源】: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3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预防性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预防性民事责任的概念
    1.2 预防性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2 环境司法中预防性民事责任的适用困境
    2.1 预防性民事责任的侵害标准不明确
    2.2 预防性民事责任适用的举证责任不具体
    2.3 预防性民事责任的适用形式欠缺规范
    2.4 预防性民事责任适用的案件范围窄,执行不到位
    2.5 对责任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
3 完善环境司法中预防性民事责任适用体系
    3.1 确立环境侵害程度标准
    3.2 重构预防性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
    3.3 增加预防性民事责任的替代性制度
    3.4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库
    3.5 完善责任履行的监督体系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J]. 刘静,蒋婷婷.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0(02)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的优化路径[J]. 董斌.  中国环境管理. 2019(05)
[3]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分层建构[J]. 刘明全.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2019(01)
[5]论生态民事责任的特殊性[J]. 刘清生.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5(03)
[7]《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 郑学林,林文学,王展飞.  人民司法. 2015(05)

博士论文
[1]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庄超.武汉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实现[D]. 牟其香.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9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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