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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1-29 17: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本身而言,卓有成效。我国各地区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可以通过磋商、诉讼两种方式保障生态环境各要素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矛盾与质疑却颇多,通过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评估、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及其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完善损害评估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和主体,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探索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现状与东北地区司法实践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现状
    (二)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司法现状
二、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不明晰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关系
    (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不完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主体模糊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不确定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导原则模糊、承担方式单一
三、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理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主体
    (四)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五)探索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展望[J]. 王龚博,卢宁川,于忠华,杨琳.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01)
[2]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J]. 王树义,李华琪.  学习与实践. 2018(11)
[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的构建[J]. 兰绍清.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10)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 刘画洁,王正一.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7(02)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 刘倩.  中国环境管理. 2017(01)
[7]借他山之石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J]. 於方,刘倩,齐霁,田超,牛坤玉,张红振.  环境经济. 2013(11)



本文编号:300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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