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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假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1-02-04 00:51
  生育假对于优生优育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长期以来并无生育假的立法规定,生育假基本概念不清晰,实行的是产假制度。本文首先对生育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生育”与“生育行为”区分的角度,认为我国有关生育假立法应当以生育行为作为边界,更新产假制度。文章随之对近代以来法国和日本生育假的发展历程及其规定作了介绍,并结合我国生育假现行的规定,剖析了我国现行生育假存在法律概念不清晰、与我国传统生育制度及现行生育政策存在矛盾的问题。文章重点以生育假法律关系作为出发点,通过对以家庭为中心立法模式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论证,说明以家庭为中心的生育假立法是构建我国生育假制度的具体路径,提出了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我国生育假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即在生育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完善立法,使生育假期的设置中心放在家庭而不是女性特有的休假权利,同时加重国家和政府在设立和保障生育假过程中的主体责任,以实现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生育率的目标以及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的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生育假的概念及历史演变
    一、生育假的概念
        (一)生育与生育行为
        (二)生育假的概念界定
        (三)生育假的意义
    二、生育假法律关系
        (一)生育假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生育假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生育假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我国生育假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生育假法律制度当代新发展
    一、域外生育假制度的新发展
        (一)法国生育假的立法背景与立法例
        (二)日本生育假的立法背景与立法例
    二、我国现行生育假制度概况
第三章 我国现行生育假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现行我国生育假立法基本概念不清晰
        (一)我国生育假立法的特殊背景
        (二)我国生育假与相关生育假期概念混淆
        (三)我国生育假主体、客体、内容的不足之处
    二、我国现行生育假法律制度与传统生育制度存在矛盾
    三、现行生育假法律制度不能满足我国国情和生育政策的需要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演变
        (二)我国生育变化情况
        (三)我国现行生育假法律制度难以改变我国生育率低迷的现状
第四章 构建我国生育假制度立法的设想与建议
    一、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我国生育假制度的设想
        (一)以家庭为中心生育假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以家庭为中心生育假立法模式的实践基础
    二、构建我国生育假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丰富我国生育假的主体范围
        (二)扩展我国生育假客体的范围
        (三)不断丰富我国生育假的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01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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