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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被告”制度下多阶段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06 11:13
  多阶段行政许可的审查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应用广泛,不同于单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多阶段行政许可在初步审查权与决定权上实现了相对的分离。但是在法律关系方面,多阶段行政许可现象也导致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难以选择的困境,以至于法律责任难以确定。行政复议作为多阶段行政许可的行政救济途径,在与多阶段行政许可相遇时又面临了复议机关选择悖论、机关自行复议等问题。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①(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复议机关诉讼中创设了新的被告模式,经复议维持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诉讼中作共同被告的制度是此次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这一重大修改也容易使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产生当事人身份制度上的冲突。经复议维持的多阶段行政许可在适格被告选择上面临同一主体成为共同被告的悖论。本文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为例,试论述解决多阶段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这一司法实践问题,并从科学规制多阶段行政许可实施范围、规范多阶段行政许可的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多阶段行政许可行为制度概述
    (一)多阶段行政许可行为概述
        1.多阶段行政许可的概念
        2.行政许可的救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多阶段行政许可在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
    (一)多阶段行政许可诉讼中被告制度的现行规定
    (二)多阶段行政许可诉讼中适格被告的确定
三、“双被告”制度下多阶段行政许可在复议机关选择与诉讼中选择适格被告
    (一)多阶段行政许可的复议机关选择
    (二)经复议的多阶段许可行为与“双被告”制度
        1.行政诉讼“双被告”制度的确立
        2.行政诉讼“双被告”制度对经复议行政行为的影响
        3.“双被告”制度对于多阶段行政许可适格被告选择的影响
四、多阶段行政许可行为选择适格被告的解决思路
    (一)基于多阶段行政许可行为的制度剖析——合理规制
    (二)基于“双被告”制度的解决思路——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与协调[J]. 葛伟.  法制与经济. 2016(01)
[2]行政许可多层级审查制度研究[J]. 徐晓明,蔡瑞艳.  社会科学研究. 2012(01)
[3]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司法救济[J]. 胡志风,杨淑香.  人民司法. 2011(1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J]. 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  法律适用. 2010(04)
[5]论行政复议中调解程序的优化[J]. 仝蕾,陈良刚.  行政法学研究. 2009(01)



本文编号:306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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