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区域协同治理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27 18:27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受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予以法律规范化调整。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实际上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转移,所以应重视对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价值的保护。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法律属性应视为流域上下游的"共同利益"。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既是国家公法上的权利也是国家公法义务的本质。这一义务约束了创设权利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国家补偿的对象包括当私主体不能有效赔偿时对流域利益受损者予以救济,补偿的内容除了包括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流域的非使用价值。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区域协同理论为指导,从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本体内容、范围、主体三方面予以构建。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困境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困境
    (三)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困境的评述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属性:构建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前提
    (一)流域补偿的宪法基础
    (二)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性质
三、协同治理视角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本体内容
        1.跨界流域多主体协商管理模式
        2.协商性的“行政协议”
        3.跨界流域利益补偿责任机制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范围
        1.跨界流域纵向利益补偿
        2.跨界流域横向利益补偿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J]. 冯莉.  行政法学研究. 2020(01)
[2]跨界突发性水污染国家责任构建[J]. 林灿铃.  政治与法律. 2019(11)
[3]对宪法第九条“水流”概念的理解[J]. 矫勇.  中国人大. 2019(10)
[4]重要外来入侵植物随南水北调工程传入京津冀受水区的风险评估[J]. 郑志鑫,王瑞,张风娟,冼晓青,万方浩.  生物安全学报. 2018(04)
[5]气候变化对跨境水资源影响的适应性评估与管理框架[J]. 匡洋,李浩,夏军,杨泽川.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8(01)
[6]基于演化博弈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均衡分析——以漓江流域为例[J]. 胡振华,刘景月,钟美瑞,洪开荣.  经济地理. 2016(06)
[7]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J]. 王旭.  中国法学. 2013(06)
[8]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J]. 税兵.  法学研究. 2013 (04)
[9]整体主义环境伦理的哲学基础与文化资源[J]. 王继创.  晋中学院学报. 2012(06)
[10]基于演化博弈的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冲突分析[J]. 徐大伟,涂少云,常亮,赵云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02)



本文编号:310398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10398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4c2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