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信息和数据概念区分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1-04-04 19:10
  信息和数据概念具有语义和内涵上的差别,但在以比特作为信息单元的数字化技术中,两者具有高度的共生性和共通性,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并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但信息和数据概念的区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即可对现实中具体网络信息数据问题区分为两种基本问题类型: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两种问题类型的区分标准在于当事人利益的侧重点、具体诉求的性质和救济的可能方式的不同上。结合现实的互联网纠纷,可以分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纯粹数据问题类型和混合问题类型。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这种问题类型区分的思维方法,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网络权利和传统民事权利以及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的比较观察,达到比较完整和清晰的认知,并有可能在理论上逐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区分的理论结构。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和数据概念在法律上区分的相对性
二、信息和数据的区分对于法律问题类型区分的意义
    (一)信息问题抑或数据问题
    (二)如何区分“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
        1. 当事人的利益在信息和数据利益之间的侧重判断
        2. 当事人诉求的性质判断
        3. 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救济角度判断
三、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的主要类型
    (一)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1. 网络侵害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情形
        2. 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3. 网络安全中的信息安全也应归为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4. 电子交易目前仍应属于纯粹信息问题类型
    (二)纯粹数据问题类型
        1. 虚拟财产问题属于典型的数据问题类型
        2. 网络安全中的网络运行安全
        3. 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应属纯粹数据问题
    (三)信息与数据问题混合类型
        1. 单一问题同时存在信息和数据问题
        2. 某类法律问题存在信息和数据问题交错出现的情形
四、信息和数据问题区分在现实网络问题中的考量和运用价值
    (一)线上和线下的比较是过滤和简化复杂权利结构的有效方法
    (二)“数据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对于数据利益考量的重要意义
    (三)公法和私法救济角度的观察是区分信息和数据问题的有效参考因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贡献数据安全立法的中国方案[J]. 支振锋.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20(08)
[2]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20(04)
[3]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J].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4]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及其后果——基于对信息、数据混用的分析[J]. 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5]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特征及其启示[J]. 刘明.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6)
[6]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J]. 崔国斌.  法学研究. 2019(05)
[7]美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路径与中国的因应[J]. 张生.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4)
[8]数据安全法:定位、立场与制度构造[J]. 许可.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3)
[9]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J]. 丁晓东.  现代法学. 2019(03)
[10]决策十字阵中的智能合约[J]. 许可.  东方法学. 2019(03)



本文编号:311832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11832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5cd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