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2 22:10
在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之下,个人信息的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也随之增加,并且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凸显权利意识的今天,“个人信息权”也应运而生。面对新兴的权利,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足以应对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在宪法上,我们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系,国家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支撑,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国家应当履行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可细分为预防、排除、救济三个层次,并在三层次上由各国家机关分别履行法律创制、法律履践和法律救济的具体义务。针对国家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履行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家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义务。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视角
四、研究目的
第一章 个人信息权的一般理论及其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基础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内容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一、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二、个人信息权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基础
第二章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容与缺失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范围及第三人效力
一、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范围
二、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与第三人效力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三层次
一、预防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创制
二、排除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履践
三、救济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缺失
一、缺少专门法律保护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
三、现有法律救济机制履行不足
第三章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三、公共利益原则
四、法律保留原则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履行之具体形态
一、立法机关: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二、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
三、司法机关: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54556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视角
四、研究目的
第一章 个人信息权的一般理论及其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基础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内容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一、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二、个人信息权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基础
第二章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容与缺失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范围及第三人效力
一、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范围
二、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与第三人效力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三层次
一、预防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创制
二、排除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履践
三、救济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缺失
一、缺少专门法律保护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
三、现有法律救济机制履行不足
第三章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三、公共利益原则
四、法律保留原则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国家保护义务履行之具体形态
一、立法机关: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二、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
三、司法机关: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5455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154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