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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和厘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真”——以其适用范围为切口

发布时间:2021-04-28 22:15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然"分级"和"划区"索赔的事实与改革旨意、学界解释、实践理性等溢出印象存在较大偏差,违背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原理。在揭示规范形式与制度目的间客观矛盾基础上,证成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样态渐趋"变质"——从保护生态环境倾向至保护赔偿权利人——的现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架并行的"马车",素有职能重叠、立法重复之嫌疑。在念及我国环保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且正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限救济功能基础上,最终确立其应然适用的范围,以实现与环境公益诉讼分工互补的系统目的。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初步解析
    1.“突发环境事件”的蕴意
    2.关于特定区域生态环境事件的阐释
二、理念审视:制度印象与辩护
    1.文义表征
    2.学界初解
三、实践审视:“意料之外”的抉择
    1.悖论一: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
    2.悖论二:构建“技术规范、责任明确”的赔偿体系
四、反思和厘定:制度设计的初衷
    1.命题一:p为假,q为真
    2.命题二:p为真,q为假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若干基本关系[J]. 王旭光.  法律适用. 2019(21)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诉讼解释论[J]. 刘莉,胡攀.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9(03)
[3]浅析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与环境损害赔偿[J]. 查子轩,吕引生.  中国环保产业. 2019(04)
[4]2012-2017年国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J]. 肖筱瑜.  广州化工. 2018(15)
[5]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 张宝.  法学论坛. 2017(03)
[6]在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之间——反思中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工具[J]. 郭武,刘聪聪.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7]对“突发环境事件”概念的探讨[J]. 范娟,杨岚.  环境保护. 2011(10)



本文编号:31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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