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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期间程序制度研究——以《学位条例》第17条的修订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6 18:57
  《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撤销,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纠错性行政权力,在行为类型上应为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因而必须实现程序法治化。通过比较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撤销制度逻辑,学位撤销权应当受到撤销期间程序制度的限制。学位撤销期间程序制度有助于提升学位行政管理执法效力,有助于限制学位撤销权的滥用,有助于维护学位秩序的安定性利益,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因而具备充分的立法正当性和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观撤销期间为2年,自启动学位撤销调查程序之日起算;客观撤销期间为20年,自学位授予行为作出之日时起算,不论何者期间届满都将产生学位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文章来源】:中国高教研究.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学位撤销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高校自主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辨证
        1. 高校自主权利说。
        2. 国家行政权力说。
    (二)学位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鉴别
        1. 行政处罚说之否定。
        2. 行政确认撤销说之质疑。
        3. 行政许可撤销说之反思。
        4. 本研究的立场: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说。
二、限制学位撤销权的期间程序制度比较与展开
    (一)限制三类撤销权的期间程序制度比较
        1. 民事撤销权的期间程序制度限制逻辑。
        2. 行政撤销权的期间程序制度限制逻辑。
        3. 撤销诉权的期间程序制度限制逻辑。
    (二)限制学位撤销权的期间程序制度展开
        1. 学位撤销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2. 学位撤销期间应当包括主观和客观期间。
三、学位撤销期间程序制度的价值功能
    (一)提升学位行政管理执法效率
    (二)限制学位授予单位滥用撤销权力
    (三)维护学位秩序的安定性利益
    (四)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四、学位撤销期间程序制度的建构与适用
    (一)主观与客观撤销期间的起算时点与长度确定
        1. 主观与客观期间的起算时点。
        2. 主观期间应当确定为2年。
        3. 客观期间应当确定为20年。
    (二)主观与客观撤销期间的适用范围与计算规则
        1. 主观期间适用应当排除欺诈、胁迫和贿赂等情形,客观撤销期间应当适用所有情况。
        2. 主观与客观期间可能同时计算,不存在中断、中止,但须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学位撤销权行使障碍的时间。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 李林.  中国法学. 2019(03)
[3]法治视野下学位授予权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兼述《学位条例》修订[J]. 周佑勇.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8(11)
[4]高校学位纠纷处理中的正当程序研究[J]. 秦昀,高恒山.  中国高教研究. 2018(09)
[5]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J]. 王洪平.  法学论坛. 2015(02)
[6]论对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的分析与思考[J]. 湛中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00)
[7]论撤销学位的法律规制——对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案件的法律思考[J]. 肖鹏.  中国高教研究. 2008(02)
[8]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07(06)
[9]论行政时效制度[J]. 方世荣,戚建刚.  中国法学. 2002(02)
[10]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J]. 李傲.  法学评论. 1999(03)



本文编号:321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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