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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中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要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9 05:26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旧城区改建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被各地政府提上日程。我国《宪法》与《物权法》都明确了符合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前提要件,但并未解释何为公共利益。首次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是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列举首次解释了何为公共利益,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对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规定较为模糊,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判断陷入争议。一方面,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时代性等特征而难以具体描述,立法上也难以给出确切的定义;另一方面,旧城区改建涉及多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如果不能妥当处理,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都使得旧城区改建中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要件解释和判断成为难题。旧城区改建中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要件可划分为旧区要件和规划要件。旧区要件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它要求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立法上对危险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类型有相关规定,但集中、落后等表述较为模糊,缺乏合理的量化指标。同时旧区要件具有区域性特征,基于征收建设实际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也可以把地段内部分非... 

【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公共利益要件的立法根据
    第一节 公共利益要件的立法演进
        一、以国家建设需要为起点的早期立法
        二、从拆迁到征收的立法演进
    第二节 公共利益要件的立法现状
        一、征收条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二、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公共利益的程序制约
第二章 公共利益要件之“旧区要件”
    第一节 旧区要件的法律要素
        一、危房集中
        二、基础设施落后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旧区要件
        一、区域性:危房新房一并征收
        二、统一性: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 公共利益要件之“规划要件”
    第一节 规划要件的法律概念
        一、征收的规划控制
        二、规划的公共利益属性
    第二节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争议
        一、商业开发是否违背公共利益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三节 超出规划范围的房屋征收合法性
        一、合法性的例外情形
        二、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第四章 公共利益实现的程序要件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二次征询”程序
        一、“二次征询”程序的由来
        二、“二次征询”的法律概念及内容
    第二节 司法实践的态度:二次征询符合公共利益
        一、“二次征询”的关联案件
        二、以程序正当反推公共利益
    第三节 二次征询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征询对象的确定
        二、征询能否实现公众参与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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