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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3 18:08

  本文关键词:我国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填海造地工程的实施使海域转变为土地,相应的海域使用权也转变为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然而,该规定并不明确,显得有些单一且笼统:首先在单一性方面,主要体现在该规定并没有对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进行区分,即未对填海造地的主体进行规范,导致海域所有权人在进行填海活动时,所形成的土地转让不具有可行性;同时,该规定较为笼统,在规定上较为模糊,没有对具体的使用权期限、出让权的获得方式以及填海之后的利益分配等进行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实施填海行为时主要依据当地的规章制度,甚至基于相应的文件,进而使得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在实践中出现混乱的现象。在本文引言部分,先介绍填海造地土地出让的真实案例,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对当前国内外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引出下文针对该问题的讨论。第一章主要是一般理论的概述部分,主要围绕与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理论进行介绍,其中包括对填海造地等概念进行界定,并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就现状及实践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现行法律环境,分析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立法的现实困境。第三章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具体建议,也是本文的落脚点部分,提出我国需要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出台与填海造地相关的法律即《填海造地管理法》,并推进海域与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制度的建设工作,同时构建临海渔民在填海造地工程中的利益共享机制。
【关键词】:填海造地 土地使用权 出让制度 整体出让 法律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3;D922.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10
  • 第一章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一般理论10-15
  • 第一节 填海造地相关概念10-11
  • 一、填海造地概述10
  • 二、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概述10
  • 三、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释义10-11
  • 第二节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分析11-13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说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之争11-12
  • 二、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12
  • 三、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分析12-13
  • (一)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12
  • (二)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12-13
  • 第三节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取得类型化分析13-15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情形13
  •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的情形13-15
  • 第二章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立法现状及困境15-24
  • 第一节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立法现状15-19
  • 一、法律关于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15-17
  •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关于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15-16
  • (二)立法现状评价16-17
  • 二、各地法规规章关于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17-19
  • (一)直接换领17-18
  • (二)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审批程序18-19
  • (三)填海前与海域使用权一起招拍挂19
  • (四)回避换发方式,自由裁量19
  • 第二节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困境19-24
  • 一、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缺位19-20
  • 二、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20-21
  • (一)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20-21
  • (二)适用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21
  • 三、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主体缺位21-22
  • (一)填海造地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实际缺位21-22
  • (二)填海造地土地维护义务主体不明确22
  • 四、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利益分配有违公平原则22-24
  • (一)当地沿海渔民、集体的利益没有保障22-23
  • (二)土地使用权价值难以量化国家利益受损23
  • (三)利益分配不明确开发商利益没有保障23-24
  • 第三章 完善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议24-31
  • 第一节 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出台《填海造地管理法》24-25
  • 一、坚持现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为制度基础24
  • 二、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24
  • 三、借鉴其他自然资源物权法律法规形成独立的物权体系24-25
  • 第二节 根据不同土地使用权性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25-26
  • 一、符合划拨条件的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25
  • 二、经过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25-26
  • 第三节 建立统一的海域与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制度26-28
  • 一、海域、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制度释义26-27
  • 二、整体出让制度可行性分析27-28
  • (一)有利于国家或当地政府对于填海项目的整体规划27
  • (二)可以简化权证领取及转换流程27-28
  • (三)便于对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整体评估28
  • 第四节 完善临海渔民填海利益共享机制28-31
  • 一、完善环评与听证程序28-29
  • 二、临海渔民利益补偿、分配方案29
  • 三、对集体使用权人利益的倾斜保护29-31
  • 结语31-32
  • 参考文献32-38
  • 后记38-39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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