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收回”性质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6-24 16:38
关于"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性质存在多种解读,认为属于撤回、撤销或吊销,甚至不能归类的各种观点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执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也是五花八门,争议颇多。笔者对"收回"性质的不同观点和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做了简要介绍,对"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构成进行了分析,认为"收回"具有制裁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并提出了法律修改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保健. 2020,22(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关于“收回”性质的不同观点
1.1 行政许可撤回论
1.2 行政许可撤销论
1.3 吊销许可证论
1.4 其他
2 各地执法实践中“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实施方式
2.1 直接查扣模式
2.2 直接注销模式
2.3 收回注销建议模式
2.4 行政处罚模式
3“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构成分析
4“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合法性探讨
5 法律修改建议
本文编号:3247454
【文章来源】:中国动物保健. 2020,22(0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关于“收回”性质的不同观点
1.1 行政许可撤回论
1.2 行政许可撤销论
1.3 吊销许可证论
1.4 其他
2 各地执法实践中“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实施方式
2.1 直接查扣模式
2.2 直接注销模式
2.3 收回注销建议模式
2.4 行政处罚模式
3“收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构成分析
4“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合法性探讨
5 法律修改建议
本文编号:324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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