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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的检视与反思——兼评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

发布时间:2021-07-04 17:15
  我国针对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长期缺位,现有立法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实现儿童数据隐私的有效保护。相比之下,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更注重细节规定,同时,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因此,循着国外保护儿童数据隐私的思路,我国应当划分儿童数据隐私风险级别,完善监护人同意制度,强化监护人权利的主动地位,引导行业发挥自我管理作用。 

【文章来源】:青少年学刊. 2020,(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立法现状
    (一)《规定》出台前:专门立法长期缺位
    (二)立法之双翼:赋权与严格责任
二、金无足赤:我国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立法仍存在问题
    (一)忽略了儿童的个性化发展,限制了儿童的自我决策权
        一是在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的年龄界限方面,《规定》将儿童的年龄设定在14周岁。
        二是在监护人同意制度方面,我国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立法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数据隐私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未提供核实儿童年龄和验证监护人同意的有效途径,实践中易被规避
    (三)行业自律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儿童数据隐私共同保护难以实现
    (四)监护人行使权利处于被动地位,主动权仍掌握在网络运营者手中
三、取长补短:国外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立法注重细节规定
    (一)灵活限制儿童数字年龄
    (二)明确“针对儿童的网站”的标准定义
    (三)鼓励监护人同意方式的创新机制
    (四)为行业自我管理提供机制
四、完善我国儿童数据隐私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划分儿童数据隐私风险级别,灵活设定儿童年龄界限
    (二)适当弱化监护人对儿童的限制,完善监护人同意制度
    (三)强化监护人权利的主动地位,减少儿童数据隐私暴露风险
    (四)引导行业发挥自我管理作用,实现行业自律和立法共同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身份确认与隐私保护[J]. 佟丽华.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9(06)
[2]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对“监护人或家长同意”机制的反思[J]. 王苑.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3]论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J]. 傅宏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4]大数据时代儿童数据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J]. 付新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12)
[5]网络时代儿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美国和欧盟立法的比较研究[J]. 殷峻.  学术研究. 2018(11)
[6]共同打造儿童数字未来——欧美儿童数据保护对我国的借鉴[J]. 黄晓林,张亚男,吴以源.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08)
[7]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J].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本文编号:32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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