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主体视角下农户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1 09:24
在家庭承包中,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户家庭成员。我国现行法虽不认可同居的婚姻关系形成力,但并未否认同居的家庭关系形成力,农户家庭的外延应扩及于同居农户家庭。家庭成员的认定与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无必然联系,其认定原则上应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但在例外情形下"共同生活"也未必就能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农户内家庭成员是指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农户外家庭成员是指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虽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主要享有自耕权、处分权、流转权和补偿权四类土地承包权益,各成员对各类土地承包权益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户外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为特定继承,只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同时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征收补偿款具有可继承性,其继承对继承人的身份无特殊限制。林地、四荒地的"继续承包"在性质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承包方:承包关系中“农户”的主体地位
二、同居家庭:“农户家庭”外延的应有扩展
三、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与户外家庭成员
四、承包人:户内家庭成员的应有承包权益
(一)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的特殊承包权益
1.外嫁女
2.离婚女
3.丧偶女
(二)承包人自耕权、处分权、流转权与补偿权
(三)数承包人之间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共同共有
五、继承人:承包人死亡后的承包权益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继承(1)
(二)承包收益的继承
(三)征收补偿款的继承
(四)“继续承包”的继承属性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系契约视角下家庭制度的重构——以非婚同居为例[J]. 向东,赵娜萍. 河北法学. 2017(02)
[2]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J]. 耿卓. 法学. 2016(01)
[3]论征地补偿费的继承[J]. 王洪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4]多层次家庭规制体系之一——非婚同居的历史考察及重构[J]. 王旭霞.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本文编号:3277816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承包方:承包关系中“农户”的主体地位
二、同居家庭:“农户家庭”外延的应有扩展
三、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与户外家庭成员
四、承包人:户内家庭成员的应有承包权益
(一)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的特殊承包权益
1.外嫁女
2.离婚女
3.丧偶女
(二)承包人自耕权、处分权、流转权与补偿权
(三)数承包人之间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共同共有
五、继承人:承包人死亡后的承包权益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继承(1)
(二)承包收益的继承
(三)征收补偿款的继承
(四)“继续承包”的继承属性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系契约视角下家庭制度的重构——以非婚同居为例[J]. 向东,赵娜萍. 河北法学. 2017(02)
[2]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J]. 耿卓. 法学. 2016(01)
[3]论征地补偿费的继承[J]. 王洪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4]多层次家庭规制体系之一——非婚同居的历史考察及重构[J]. 王旭霞.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本文编号:32778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277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