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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乌木的法律属性及界定意义

发布时间:2021-07-14 16:00
  科学理解自然资源基础概念是正确讨论有关法制问题的前提。开展资源法学研究首先要搞清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乌木(阴沉木)应当是"木",是"树木遗骸",是土地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依据"木随地走"的原则,乌木应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建议开展"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法制(法学)建设。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要进行分类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3)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乌木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的认定是法律属性界定的科学前提
    (一) 乌木的自然属性
    (二) 乌木的市场属性
二、 乌木法律属性界定争议及其观点讨论
    (一) “天然孳息”视角
    (二) “埋藏物”“无主物”视角
        1. “埋藏物”视角
        2. “无主物”视角
    (三) “矿产资源”视角
    (四) “化石”“文物”视角
    (五) “土地的出产物”视角
    (六) 赞同乌木(阴沉木)是土地“组成部分”,依据“木随地走”原则,乌木当属“自然资源”
        1. 乌木(阴沉木)是土地“组成部分”,应当“木随地走”
        2. 乌木(阴沉木)属于“自然资源”
三、 乌木法律属性界定的意义
    (一) 为乌木类自然资源法制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构建思路
    (二) 为自然资源法学学科理论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1. 给“自然资源”一个新分类“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
        2. 给“自然资源法学”一个新的子学科“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法学”
    (三) 本文的论证方式在开展资源法学相关学科交叉研究上有参考意义
四、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用比例原则确定国家所有权的疆界——以彭州天价乌木归属案为切入点[J]. 庞远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2)
[2]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J]. 金可可.  东方法学. 2015(03)
[3]阴沉木鉴赏与收藏[J]. 陈元忠.  绿色科技. 2013(11)
[4]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J]. 王建平.  当代法学. 2013(01)
[5]植物木乃伊——阴沉木[J]. 郭颖.  百科知识. 2007(24)
[6]建昌阴沉木的初步研究[J]. 王德银,刘和林.  林业科学. 1982(04)

博士论文
[1]古代丝织品炭化机理及保护对策研究[D]. 杨海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孳息概念理论研究[D]. 吕海.北京化工大学 2015
[2]论乌木的所有权归属[D]. 王桂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
[3]华南地区阴沉木的鉴定、成因及其宏观美学与应用研究[D]. 张贝.广西大学 2013
[4]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的归属与保护[D]. 鲍超萍.浙江大学 2013
[5]天然孳息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余杰琼.山东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28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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