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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与消解

发布时间:2021-07-23 08:06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的功能重叠、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行权竞合与司法权越位等冲突。究其原因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定位的不准确。为此,我们应在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是"互补"与"监督"关系。二者冲突之消解应以"行政优先,诉讼兜底"及"多元治理,尊重专长"为原则。循此为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点根据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匹配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调适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将赔偿损失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之责任方式,而恢复原状不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范畴内。 

【文章来源】:中国软科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CSCD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现实镜像: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的功能重叠
        (1)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
        (2)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
    (二)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之竞合与司法越位
三、理论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定位
    (一)追根溯源:司法权与行政权之本质关系与权力配置
    (二)内在关联: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定位
        1.相互协作,共筑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
        2.单向制约,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
四、冲突消解: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衔接
    (一)以“行政优先、诉讼兜底”与“多元治理、尊重专长”为衔接原则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优化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调适
        1.赔偿损失不应纳入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范畴
        2.恢复原状不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范畴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错位与匡正——界分基准与功能定位的视角[J]. 薛艳华.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J]. 徐以祥.  现代法学. 2019(03)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9(03)
[4]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研究[J]. 张锋.  政治与法律. 2018(11)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恢复责任分析——从技术到法律[J]. 张梓太,李晨光.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8(04)
[6]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J]. 谭冰霖.  法学研究. 2018(04)
[7]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检视[J]. 陆军,杨学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6)
[8]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 罗丽.  中国法学. 2017(03)
[9]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J]. 郭武.  法学评论. 2017(02)
[10]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研究[J]. 颜运秋,杨志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7(02)



本文编号:329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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