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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辨析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24 16:09
  一直以来,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固体废物管理实践中的首要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法律对于固体废物产生者的义务和责任只局限于自身,在实践中产生者并不关注固体废物转移后的利用处置状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确立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力图从源头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倒逼固体废物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笔者从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双重身份入手,深入辨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阐释产生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和根本原理。从《固废法》关于连带责任关系的法律规定出发,进一步解析产生者义务和受托者义务,并具体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监测. 2020,36(06)北大核心CSCD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背景
    1.1 中国面临的突出问题
    1.2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2 产生者连带责任的义务来源分析
    2.1 固体废物的产生者享有固体废物的所有权
    2.2 固体废物的产生者负有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
    2.3 所有权转移并不导致污染环境防治义务转移
3 连带责任中的产生者义务
    3.1 核实资格能力
    3.2 签订书面合同
4 连带责任中的受托者义务
    4.1 执行法定要求和约定要求
    4.2 完成委托后及时告知产生者
5 连带责任的适用
    5.1 责任主体
    5.2 适用条件
    5.3 连带责任的性质
6 结语



本文编号:330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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