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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措施适用的实践问题与应对思考

发布时间:2021-07-27 12:5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的建立,突破了国家权力原有的运行体系,突破了刑事诉讼法以往确立的公职人员法律监督制度。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全新的监察权行使机构,以国家根本法修改和基本法律制定的形式,纳入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监察调查融合内部审查、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调查,三者同步走向公开化、规范化、法治化,彰显了法治思维在反腐败领域的积极意义。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立法创制,脱胎于纪律检查机关“两规”和原行政监察机关“两指”调查措施。留置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以及究属纪律审查、行政调查、刑事司法、监察调查等何种权力性质的问题,备受法学界关注和讨论。就监察法立法模式来理解,监察机关行使具有独立性质的监察权,本文认为留置措施则是一种新形态、直接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就当前监察法实施成效来看,留置措施的属性更全、对象更广、权力更大,但立法释义和具体制度规范仍存在模糊地带,人身限制缺乏梯度性,留置场所规定不明,审批程序设置过严,且实践中适用率偏高、期限较长,适用缺乏明确标准,尺度把握不一,部分案件程序衔接不畅,需进一步改进。由于留置措施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混同,司法监督缺位和权利救济程序不足,容易...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监察机关留置措施适用的实践问题与应对思考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和谈话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J]. 谢小剑.  法学. 2019(09)
[2]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需求与程序供给——兼论监察调查程序的改革思路[J]. 谢小剑.  政法论坛. 2019(05)
[3]论监察委留置权:权力属性、运行原则及程序衔接[J]. 洪浩,朱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4]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J]. 陈瑞华.  比较法研究. 2019(01)
[5]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J]. 姚莉.  法商研究. 2019(01)
[6]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J]. 陈国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7]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实践价值[J]. 叶青.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4)
[8]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J]. 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9]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J].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10]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由来、性质及完善[J]. 谭世贵.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2)

博士论文
[1]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D]. 蓝恭彦.中共中央党校 2019
[2]党内“两规”问题的宪法学研究[D]. 曹秋龙.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令状制度研究[D]. 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 2009
[4]检察权及其独立行使问题研究[D]. 冯景合.吉林大学 2006
[5]监察与制衡[D]. 汪庆红.中国政法大学 2006

硕士论文
[1]监察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研究[D]. 闻豪.华东政法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3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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